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仲裁机构,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借款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民商法进行裁决。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专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等,其裁决依据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两者在机构性质、受案范围、管辖方式等方面也各有不同。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别有哪些 (一)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别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以下主要区别:

解决争议范围:

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与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针对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开除、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等。

适用法律:

仲裁委员会:遵循合同法、民法典等财产权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劳动法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解决机构:

仲裁委员会:设立于直辖市、省会或设区的市,各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均设有此类机构,且上下级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

级别管辖:

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享有管辖权,排除了其他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级别性质划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仲裁委员会级别划分管辖的人民法院,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下级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则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决效力: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二)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管理下的部门,具体由中国仲裁协会进行管理。

社会团体法人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并非政府行政机关的直属部门,而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其管理和运作遵循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规定。中国仲裁协会管理:在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在中国仲裁协会的管理体系下运行的。中国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负责制定章程、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仲裁规则。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遵循中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提供广州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三)

1.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3楼南座

2.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3.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三楼

4.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景云路22号四楼

5.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8号1号楼1楼

6.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9号

7.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石牌东路117号三楼

8.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港湾西路90号

9.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花都区新华镇公园前路15号

10. 广州市从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从化市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11. 广州市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增城市荔城镇挂绿路25号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 (四)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其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人社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一、设立机构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体现了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视。

二、办事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管理部门

人社部门负责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仲裁工作的规范进行。

一、政府主导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设立,体现了政府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参与能够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部门协同

劳动仲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人社、工会、企业代表等多方协同,形成合力。这种协同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独立仲裁

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人社部门,但仲裁委员会本身是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行政干预,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保障权益

劳动仲裁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为劳动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维护稳定

通过劳动仲裁及时化解劳动争议,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平衡关系

劳动仲裁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力求平衡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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