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山东卫康有合法经营资质吗?
- 2、保健食品混放处罚依据
- 3、营养屋公司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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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康有合法经营资质吗? (一)

优质回答山东卫康有合法经营资质。 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山东卫康生物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注于海洋生物制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拥有直销牌照,这表明其直销业务是合法的。此外,从公司注册信息来看,山东卫康的注册资本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同样为8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了99%的全国同行,且目前处于在营企业状态,这表明公司在资金实力和运营状态上都符合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进一步从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山东卫康涵盖了保健食品、纳豆低聚肽粉、固体饮料、海洋鱼骨胶原肽粉、糖果压片糖果、代用茶、壳寡糖的生产与销售,以及发用类、护肤类化妆品的生产,Ⅰ、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与销售,水溶性肥料的生产与销售,食品、酒水、日化用品的销售等多个领域。这些经营范围均获得了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确保了公司在各个业务领域的合法经营。 此外,山东卫康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爱心敬老送温情活动、走进老年公寓开展爱心捐赠等,这些行为不仅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态度和形象。
综上所述,山东卫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其业务范围广泛且均获得了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是一家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保健食品混放处罚依据 (二)
优质回答01
以下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说法描述
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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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划定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
B.保健食品专区内可同时销售普通食品
C.不用设立或摆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D. 专区内的保健食品应该落地靠墙摆放整齐
答案:A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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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有此行为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该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对经营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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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好孝心保健食品经营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经冷水江市市场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局于 2021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年1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某保健食品与纯羊奶粉、燕麦胚芽米、高梁米、血麦米”等普通食品陈列在同一食品货架内混放销售。当日,该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月21日前改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2021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然将保健食品该保健食品与 羊奶粉”、“富硒米”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需要在经营活动
主页面公示的信息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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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食品经营许可证
B.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C.“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D.进货查验记录
答案:D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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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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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不需要记录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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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销售日期
B.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C.购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D.保健食品的保质期
答案:C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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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此规定,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就不需要记录购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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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不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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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B.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C.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
D.供货商的个人身份证明
答案:D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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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健食品的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不需查验供货商的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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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以下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
说法描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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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划定专门的保健食品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
B.保健食品专区内可同时销售普通食品
C.不用设立或摆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
D. 专区内的保健食品应该落地靠墙摆放整齐
答案:A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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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有此行为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该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对经营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同时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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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好孝心保健食品经营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经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局于 2021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年1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某保健食品与纯羊奶粉、燕麦胚芽米、高梁米、血麦米”等普通食品陈列在同一食品货架内混放销售。当日,该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月21日前改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2021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然将该保健食品与 羊奶粉”“富硒米”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需要在
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的信息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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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食品经营许可证
B.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C.“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D.进货查验记录
答案:D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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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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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
企业不需要记录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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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销售日期
B.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C.购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D.保健食品的保质期
答案:C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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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此规定,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就不需要记录购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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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
不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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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B.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C.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
D.供货商的个人身份证明
答案:D
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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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健食品的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不需查验供货商的个人身份证明。
营养屋公司正规吗 (三)
优质回答营养屋公司正规。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技术转让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5年06月27日,公司坐落在四川省。法人是陈耀明,注册资本为175万美元,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技术转让。食品的研发、生产及技术转让。医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生物技术、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和转让;健康管理服务、咨询、生物健康技术开发;销售本公司产品;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服装、工艺品、日用品、保健仪器、检测仪器、理疗仪器。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皮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保健食品企业在河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