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 二、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经济犯罪领域的一种常见罪名,严重侵蚀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这一罪行的构成、特点及法律后果。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刘某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军,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负责全面村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承租村集体土地及承包村内建设工程的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刘某军的行为显然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中,刘某军虽然身份为村干部,但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并非国家公务,因此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然而,他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却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刘某军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刘某案则是另一类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某集团公司担任间接采购部负责人,负责集团所有关联公司的间接采购业务。在履职过程中,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供应商在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622.88万元。
尽管刘某的劳动合同签订公司与实际任职公司不一致,但法院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上下级等关联关系,刘某利用实际任职公司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依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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