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
- 2、劳动教养制度
- 3、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 4、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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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是指劳教人员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损伤范围规定,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劳教所外治疗的一种措施。
本条例所称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是指劳教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近亲属在劳教所外就地负责管教的一种措施。第三条本市管辖的劳教人员的所外就医、所外执行,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应配合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好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管理工作。
检察机关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二章审批条件第五条劳教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教所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批准所外就医。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疾病、损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批准所外就医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所外就医期满,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七条劳教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因生产、科研等特别需要的;
(二)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长期照料或扶养、赡养的;
(三)在校学生和违法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第八条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为逃避劳教自伤自残的;
(二)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
(三)多次流窜作案的;
(四)吸毒未戒除毒瘾的;
(五)劳教执行期间受到延长劳教期处理的;
(六)无工作单位且近亲属无管教条件的。第三章保证人和保证金第九条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应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是劳教人员的近亲属或其工作单位;所外就医的,保证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
保证人应出具保证书;由单位保证的,保证书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保卫组织负责人签署。
保证人撤回担保的,应提前告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协助将被保证人收回呈报劳教的公安机关或劳教所。第十条保证人是个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保证人案件无牵连;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四)具有监督帮教条件,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保证人资格由呈报劳教的公安机关或劳教所负责审查。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被保证人的监督帮教工作,按规定向呈报劳教的公安机关或劳教所报告被保证人的表现情况;
(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的保证人应向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专户储存,并出具收据。
保证金数额为一千元至五千元,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被保证人的劳教期限等情况确定。
所外执行劳教人员的担保期满,保证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保证人已撤回担保的,保证金退还保证人。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应由劳教人员的保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劳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第十四条申请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应在呈报劳教的公安机关或劳教所的监督下,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医院进行疾病、损伤诊断检查。受指定的医院应出具诊断书、理化检查报告和医学影象摄片等病历资料,诊断检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申请人、呈报劳教的公安机关或劳教所对诊断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会诊。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者承担。
劳动教养制度 (二)
贡献者回答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0年代,源自中共中央为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后于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进行改造,主要针对“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该制度旨在通过教育、改造使其成为政府效力的新公民。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进行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劳教人员在管理所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同时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家属探视、特殊情况探视、劳动权益保护等。
劳动教养工作强调“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求干警耐心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将其视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法律常识、道德、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重视言论观念。同时,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习艺性生产劳动他们学习劳动技能,培养自食其力的能力。 劳动教养场所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实施文明、科学、比较封闭的管理。管理所内部设有绿化环境、教育设施、生活设施,让劳教人员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思维。同时,管理所对表现好并有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安排社会试工、试农、试学,对表现较好、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决定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
总的来说,劳动教养制度在初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权建设,通过教育、改造使劳教人员成为政府效力的新公民。然而,由于其法理缺陷和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扩大收容范围、超体力劳动、非正常死亡等现象,以及对言论自由、游行等权利的限制,该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冲击。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冲击,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同时也存在法院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进行“迂回公平”的判决的情况。
扩展资料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会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四)
贡献者回答有的人再做出一些行为之后,根据法律的要求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需要对其进行处罚的,比方说处以劳动教养。那么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劳动教养算前科吗
劳教不算犯罪记录,不是前科。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劳动教养会留案底吗
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劳动教养是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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