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面积包括卫生间吗 (一)

办公用房面积包括卫生间吗

优质回答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计算中,并不包括卫生间的面积。专业测绘公司在测量时,所得到的是除去公摊后的实用面积,这一数字中并未将卫生间计入。

针对各级官员的办公室面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部级正职的办公室每人不得超过54平方米,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配置与资源节约。

该标准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当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以及资源节约的原则,不得追求成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避免豪华装修,内装修设计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需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来确定,确保符合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进行建设。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单位级别和性质细分为五类: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及乡级机关,并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办公室不得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则为42平方米,正司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级为18平方米,处级则为12平方米,处级以下则不得超过9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与使用,推动形成节俭高效的工作作风,同时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

房产证上写着超标准面积是总面积里面的吗? (二)

优质回答‌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

房产证上的面积是产权登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而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写的面积‌。例如,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但实际使用面积(包括阳台等)为180平方米,那么超标准面积就是60平方米‌。

房产证上的面积构成

房产证上的面积通常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而公摊面积则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因地区而异。在一些地区,超标准面积需要补交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有些地区则可能需要进行拆除或罚款处理‌。例如,在农村地区,如果房屋超出审批面积,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并补交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面积‌。

总之,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房产证上的面积是产权登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而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写的面积‌。例如,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但实际使用面积(包括阳台等)为180平方米,那么超标准面积就是60平方米‌。

房产证上的面积构成

房产证上的面积通常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而公摊面积则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因地区而异。在一些地区,超标准面积需要补交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有些地区则可能需要进行拆除或罚款处理‌。例如,在农村地区,如果房屋超出审批面积,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并补交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面积‌。

总之,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房产证上的面积是产权登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而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房产证上所写的面积‌12。例如,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但实际使用面积(包括阳台等)为180平方米,那么超标准面积就是60平方米‌。

房产证上的面积构成

房产证上的面积通常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而公摊面积则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

超标准面积的处理方式因地区而异。在一些地区,超标准面积需要补交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有些地区则可能需要进行拆除或罚款处理‌。例如,在农村地区,如果房屋超出审批面积,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并补交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面积‌。

总之,房产证上的超标准面积是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并不包含在总面积内,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三)

优质回答时光飞逝,如梭之日,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将成绩与不足汇集成一份自查报告吧。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精选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我乡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三河乡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迅速行动,全面清理。

具体对乡政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进行了核查登记。

本单位现有编制人数26人,现有办公楼一栋,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175平方米,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修建。所有办公用房一律简单装修,在装修程度、使用面积上都低于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不存在腾退整改情况,也不存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情况。我乡共有科级及领导干部12名,均合署办公,也不存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超标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县《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回头看”自查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镇高度重视,镇党委、政府在全镇干部会议上强调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上级要求,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相关要求上来,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开展自纠自查工作。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由镇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所有单位个人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自纠自查工作。要求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自纠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明纪律,认真核查。严格按照要求,严肃责任追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等现象,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清理办公用房规定。核查情况如下:我镇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后闲置用房一律封存,不存在超标准和变相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下一步,我镇将建立起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自纠自查工作,以巩固清理成果。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3

为贯彻落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乡党委高度重视,全面开展了对办公用房的清查工作,现就我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自查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我乡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了县委《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成立了由乡委书记邓运周同志任组长、王丽强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保证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全面清理。按照“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基本情况

我乡人员编制数共60个,现有干部职工49人,其中:在岗在编37人,借调6人,在岗不在编6人。办公用房共有2栋,乡政府办公楼和综合业务办公大楼。乡政府办公楼共有2层,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综合业务办公大楼共有5层,建筑面积1510平方米。

三、自查整改情况

自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以来,我乡加大了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清理整改办公用房的思想认识,并对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用房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内容,逐一对各办公室用房面积进行登记、清查。经清查,我乡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共650平方米,其中办公室使用面积605平方米,服务用房面积45平方米,基本符合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标准的要求。在办公用房自查清理过程中,我乡未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违规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

四、存在问题

乡综合业务办公楼于2013年建设完工,因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尚未及时完善,目前只有部分楼层正常使用,而乡政府办公楼办公使用面积较小,整改前干部职工分布不均,照成个别办公室5—6人挤在同一办公室办公室。

五、下一步措施

1、及时完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合理分配使用办公用房。

2、严格依据办公楼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4

一、基本情况

市科技局 党 组高度重视,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学习,统一 思想 认识,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摸底工作既是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我市摸清办公用房底数、有针对性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将各级要求落实到位,决定成立由局主要 领导 任组长、分管 领导 任副组长,局属单位主要 领导 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摸底工作 领导 小组, 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相关材料 整理 上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这次清理摸底工作政策性强,局 党 组明确提出局属单位与局机关同步实施这项工作,制定下发了《兰州市科技局关于做好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清房工作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规定结合起来进行,从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严格使用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取得实效;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工作大局等4个方面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加强上下协调沟通,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把清理办公用房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理情况

科技局系统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办发电〔20xx〕248号》(兰办发电〔20xx〕48号)通知要求,认真实施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经自查情况如下:

(一)目前,市科技局系统没有新建、在建楼堂馆所,没有出借办公用房情况,没有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情况,局属事业单位没有占用机关办公用房情况,没有变更为企业的单位占用办公用房情况。

(二)科技局机关和6家局属单位,共23位县级 领导 干部,经市清房办检查办公室用房全部符合标准,正常使用。

(三)科技局下属6家正县级单位,均未与局机关合署办公:

科技局机关,行政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金昌北路广武商厦8楼,办公楼属于分配;

兰州工业研究院,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七里河9号办公,办公楼属于自有;

兰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詹家拐子89号办公,办公楼属于自有;

兰州市科技联合服务中心,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庆阳路94号4楼南侧,办公楼属于分配;

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参公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火车站西路722号市委 党 校1号楼,办公楼属于租用;

兰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全额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中山路28号棉麻大厦9楼,办公楼属于租用;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参公单位,办公场所位于城关区火车站西路722号市委 党 校1号楼,办公楼属于租用。

(四)兰州工业研究院出租办公用房211.20,年租金8万,租赁合同到期后予以收回;兰州科技情报研究所出租的办公用房380,年租金6.6万元,租赁合同到期后予以收回。

除上述两家单位外,科技局机关及其他4家局属单位没有出租办公用房情况。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5

根据市县相关文件 精神 ,我局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对全局办公用房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先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措施

1、加强 领导 ,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市、县有关要求,由局主要 领导 亲自负责,各干部职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我局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 领导 。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根据国家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和市县工作要求,迅速在全局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自查和统计上报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并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进行办公人员调整。

3、严明纪律,加强督查。要求办公室严格按照市县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坚决杜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对自查和上报工作进行“回头看”,杜绝错报、漏报等现象。

二、自查情况

我局现有办公楼一座,建筑面积为798.52㎡。共有办公用房6间建筑面积118.4㎡;公共服务用房3间使用面积63.5㎡(会议室1间37.5㎡,收发室1间17㎡,其他用途1间9㎡);特殊业务用房6间使用面积178.66㎡(其中:压力表校检室1间29.8㎡,组织结构代码证办证大厅1间37.5㎡,实验室1间37.5㎡,业务培训室1间49.16㎡,职工宿舍2间共14.7㎡);出租办公用房5间共119.1㎡;办公楼公摊部分建筑面积318.86㎡。我局核定编制12名,现使用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81.9㎡,人均建筑面积15.16㎡。按照文件规定要求,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三、下一步 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办公用房专项清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县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建违规用房事件发生。目前已成立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 领导 为副组长、办公室及财务人员为成员的清房 领导 小组,并严格按照清理的范围要求,核算标准,做到应清尽清,应报尽报。并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6

关于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报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改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和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 领导 ,提高 思想 认识清理整改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加强 党 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 党 群干群关系、维护 党 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清理整改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工作,局 领导 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局 党 组会和中层干部会议,学习文件 精神 ,统一 思想 ,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 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领导 小组,具体负责清理办公用房的工作。形成了 领导 有力、配合密切、责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该项工作开展 提供 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一是详细调查,摸清底数。为保障清理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把摸清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对机关办公楼层进行了核查。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督导。完善了工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启用,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问题,确保始终符合勤俭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三、清理结果

我局现有办公楼两层,局在职人员23人,临聘人员5人,共28人。二楼办公用房共17间(人均面积16平方米),其中大会议室1间;三楼办公用房共11间,其中 领导 干部办公室5间(正厅非 领导 干部1间,面积24平方米。正县级2间,人均面积22平方米;副县级3间,人均面积24平方米),小会议室1间,库房1间,档案室及阅览室1间(面积均为24平方米)。

我局将以此次清理办公用房活动为契机,态度诚恳, 思想 统一,清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XX市XX局

20XX 年1月28日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7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精神 ,按照县委部署,我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 精神 ,并对照通知要求,开展了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 思想 ,提高认识,加强 领导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 党 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 党 群干群关系、维护 党 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镇政府成立了专门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 精神 落到实处。采取先清理登记后整顿的程序进行。

二、全面清理 党 政机关和 领导 干部办公用房

本单位目前使用的办公用房均为九十年代建立的,多为自然间。在办公面积上,对于本单位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领导 带头腾退多占面积,并将相关情况做了明确汇总,做到了公开、公平、透明。目前,本单位干部、职工办公用房在装修程度、面积上全部符合标准,新气象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截止目前,本单位在办公楼、办公室等方面均已全部达到《通知》要求的标准。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8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对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 领导 高度重视,及时行动,严格按照《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认真组织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排查。现将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 领导 ,明确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局 领导 高度重视,责成局纪委制定并下发《南开环卫局关于对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并转发《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 党 委书记高祝杰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剖析》,积极组织全局各 党 支部开展对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排查,并要求局属各 党 支部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措施、建立台账。根据《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要求,全局各 党 支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不折不扣的进行整改。局纪委下发《南开环卫局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表》,将局机关到基层单位所有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到具体房间和面积,并要求如有调整及时报纪委修改统计台账。

三是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局 领导 要求本次自查要本着厉行节约的作风,杜绝借整改之机挥霍浪费的行为。坚决不搞变通、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并确保上报各项数据真实有效。如发现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立即整改。同时全面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对照反面典型案例,举一反三、猛敲警钟、引以为戒。坚决杜绝错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现象。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避组织检查的,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二、办公用房使用及整改情况

经统计,我局处级 领导 共7名,每位 领导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均符合标准,未超过18平方米。但科级 领导 办公用房由于房型设计因素,确实存在部分面积超标问题。

针对超标情况,我局立即责成局属各 党 支部对办公人员进行调整,以功能性科室为单位、以便于工作为原则,采取多人共用办公室的方式分配使用。经过整改,我局全体科级 领导 49人,办公用房均在9平方米以下,符合标准,不存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规定的行为。

经过清理排查整改,局机关以及下设8个基层事业单位,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均符合标准,不存在安置无人办公的桌椅应付检查、占有多处办公用房打“游击战”规避检查、明一“套”暗一“套”或设置暗门暗室对抗检查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使用办公用房规定的等行为。

三、下一步措施

一是严格按照市、区关于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标准和要求,做好现有办公用房的清理调整工作,全面整合利用房屋资源,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切实做好我局办公用房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立真实、完整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从根本上杜绝办公用房超标使用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6月初局纪委将依据本次统计台账对各基层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局纪委还将采取不定期的形式,对局属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问题不予整改处理的,以各种手段变相超标用房的行为,将严格按照 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 领导 责任。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 篇9

一、做好自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 领导 ,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市上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 领导 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领导 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县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 领导 。要求全县各镇办、园区、各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责成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根据关于国家 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中、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逐项逐条对照检查。根据市上的工作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在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学习领会上级 精神 的基础上,对自查、统计、上报、汇总等具体业务工作进行了系统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自查和统计上报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按时上报。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要求全县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省、市要求,认真的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了对拖延、隐匿、谎报、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将责任严格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求全县各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堵塞管理和工作上的漏洞,对自查和上报工作进行"回头看",杜绝瞒报、漏报等现象。

二、自查汇总情况

根据市督查组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我县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党 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借情况。为了避免国有资产闲置,充分发挥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我县某镇和麻家塔办事处将部分闲置办公用房出借,共出借使用面积236平方米。

三、下一步整改计划

下一阶段,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市上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县 党 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 领导 小组的工作职能,组织专门力量,对照自查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 党 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管所和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现象。同时,计划将各部门和单位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买卖房屋税收政策 (四)

优质回答房地产交易税收知识

1、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哪些税金? 答: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一、契税 2、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应提供什么资料? (1)一手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答: ①购房者身份证;②购房发票;③购房合同;④乐清市房产卖 。契;⑤契税缴纳申报表(窗口领填) (2)二手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交易双方身份证;②乐清市房产卖契;③买卖契约;④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土地证);⑤国有土地证单间房交易另加土地部门开具土地地价确认单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⑥购买住房再销售的提供原已征契税的契征;⑦自建住房销售提供自建证明(如建筑许可证、 ; 规划许可证等) ⑧契税缴纳申报表(窗口领填)。 (3)企业(单位)房产交易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交易双方营业执照;②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③房屋、土地所有权证;④交易双方订立的卖契;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已税凭证;⑥乐清市房产卖契;⑦交易双方企业章程;⑧房屋、 。土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⑨契税纳税申报表(窗口领填)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提供以下资料(企业事业单位): ①建设用地批准书;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⑤营业执照;⑥土地局的缴款通知书、定界图;⑦各项规费付款凭证;⑧用地协 。议书; ⑨企业章程; ⑩契税纳税申报表(窗口领填) 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对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1)商品房。为纳税义务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取得销售发票的当天。 (2)二手房。为纳税义务人签订房产过户协议的当天。 (3)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纳税义务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 (4)其它方式(如赠与、交换)为接受赠与或签订交换协议的当天。 。 (5)申报期限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天起一个月内(30 天) 5、契税计税价格如何规定? (1)一手房。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商品房销售发票载明的价格计征,其中 99 年 7 月 31 日前购入的商品房采用财政机关核定价格计征。 (2)二手房。一律按财政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采用公开招投标竞价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二手房,在一年以内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超过一年的,采用财政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 (3)土地使用权出让。①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出让的,不征收契税。②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A、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后经批准转为出让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出让全额为计税价格;B、土地征用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土地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主管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6、对个人购买住房如何征收契税? 答: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 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按 1.5缴纳契税。 7、转让生产经营用房、企业之间房产转让如何征收契税? 答:转让生产经营用房、企业之间房产转让按 3缴纳契税。 8、转让土地如何征收契税? 答:转让土地按 3缴纳契税。 9、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关于因城镇房屋拆迁补偿重新购置的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0、是否有其他有关契税政策? (1)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 答:有。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3)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免税契税。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 (执行至 2008 年底)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营业税 11、2006 年 6 月 1 日后,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依 5税率缴纳营业税。 12、普通住房认定有哪几个标准? 答:2005 年 5 月 31 日乐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为: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 (2)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44倍以下。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13、单套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单套 答: (数间)建筑面积是指房产证主页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应包括公摊面积,不包括车库及违章建筑面积。 14、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住房,原购买时间怎么确定? 答: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住房,原购买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如果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确定。若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财政部门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盖财政或房管部门法定印章作为依据。 15、售房收入和购买房屋价款如何确定? 答:个人销售住房售房收入统一以契税窗口核准的价格为准,即与财政部门征收契税的价格一致。 购买房屋价款以销售方提供的其购入时取得的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或契证(契税完税证)上注明的契税征收价格为准。 16、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住房,按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是什么? 1 对个人购买商品房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提供原件有困难的,也可以凭房管部门提供其购买住房时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并盖房管部门的法定印章,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时间在 2005 年 5 月 31 日以前) 2 对个人购买非商品房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提供原件有困难的,也可以凭房管部门提供其购买住房时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并盖房管部门的法定印章,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如果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的,可按原购置房屋已缴纳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金额。 对个人购买非商品房住房(时间在 2005 年 6 月 1 日以后)对外销售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提供原件有困难的,也可以凭房管部门提供其购买住房时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并盖房管部门的法定印章,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17、纳税人申报缴纳或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什么资料? (1)交易双方有效证件; 答: (3) (2)售房人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 (4)购房合同(契约) (5)《销售不动产专用发 ; (7)其他税务机关要票》(6)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价值评估书;求提供的资料。 18、办理征免营业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流程如何? 答:2006 年 6 月 1 日以后,个人销售住房应持第 7 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属地税分局申请办理征免营业税手续。 各税务分局根据市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对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住房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填制《个 ,经各税务分局审批后给予免征营人销售住房减免营业税申请表》业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确定征收营业税,各税务分局一律在当地征收入库。 各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后,对纳税人开具《销售 。不动产专用发票》 19、其他房产交易过户营业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自建转让和继承、赠与等牵涉到的个人住房过户适用老政策。但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 1套;继承、赠与等牵涉到的个人住房过户,不征收营业税。但赠与须提供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赠与”公证书。 20、继承、赠与或析产的其他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对外出售,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答:不能按自建自用住房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1、以个人合伙、联建等形式建成房屋对外出售的,是否享受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按自建自用住房享受免征营业税 1 套的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22、个人房产交易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出售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 、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别墅等和生产经营用房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3、2006 年 8 月 1 日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并按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1(别墅按 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4、房屋原值如何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 答: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原购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国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务院令第 305 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 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①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④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5、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①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②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6、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有何优惠政策? (1) 答: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 1 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 ,并纳入专户存储。税保证金收据”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 1 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 1 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个人出售营业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出售营业房(包括店面、商铺、摊位、办公楼等非住宅性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率暂按2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 28、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29、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1)居民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019年广元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五)

优质回答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主导,群众自愿,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时间内,改造区范围中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户数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政府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补偿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十二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二十条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三)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

第二节过渡

第二十五条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搬迁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三)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四)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类似房屋还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三)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四)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五)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七)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八)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三十二条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扰征收工作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管、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或不作出调查认定结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以牟取不当补偿为目的,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超标准超范围补偿安置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广元市中心城区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广元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台前,参照本办法执行,细则出台后按照征收补偿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改造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房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已招标、签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二)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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