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客观:
2013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一、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应当经原承包方同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条例》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 立法目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基本原则: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家庭承包 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承包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 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三、其他方式的承包 荒地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承包方式和流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四、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责任: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机动地面积: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政府可根据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学习资料建议: 官方解读:查阅政府部门或官方媒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读,以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理解。 案例分析:研究相关的法律案例,了解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效果。 专业书籍:阅读农业法律、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书籍,以深化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理解和掌握。
90年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谁知道全文? (三)
贡献者回答以下是湖南在04年修改94年土地承包法案后公布的新的实施办法。不晓是你是哪里人?也不知道答案对你有没有用。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集体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时,本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本集体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十八周岁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第八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发包方、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第九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的凭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确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间,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承包方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五条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六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申请后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工作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或者征用承包地的情况抄告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禁止随意扩大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禁止降低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禁止侵占或者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九条乡村道路、学校、医疗卫生设施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妥善安置承包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承包方部分交回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承包方部分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
(四)发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方土地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颁发机关公告注销作废:
(一)承包方全部交回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全部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
(三)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承包除林地以外的土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三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洲)、茶(果、园艺)场、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具体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需要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或者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
第二十六条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仲裁,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非法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短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关于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但证书上未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承包方加盖印章;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发证书。
加盖印章不得收取费用;补发证书,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三十二条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土地,应当在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后方可发包。
第三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四)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土地归属与承包方式: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耕地、林地等。家庭承包是主要方式,特殊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
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禁止买卖承包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性别平等与公开承包:
强调男女平等,妇女在承包中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土地承包应公开、公平、公正。
土地合理利用与保护:
承包土地需遵循法律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非农建设,鼓励土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力。
政府职责与管理: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权益与义务:
家庭承包中,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农户有义务保持土地农业用途,合理利用资源。
承包期限与合同管理:
承包期限、合同签订、流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土地调整都有明确规定。强调承包合同的稳定性和保护承包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争议解决: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详细规定。对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有序管理,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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