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哪一年开始的 (一)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哪一年开始的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可知,我国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展开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2.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可知,我国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就是土地确权到2018年止。所以,土地确权是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的。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什么时候划分宅基地 (二)

优质回答宅基地的划分时间

宅基地的划分时间并不是固定的,它因地区、政策以及历史背景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宅基地的划分主要集中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时期以及随后的农业集体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阶段。

详细解释:

1. 土地改革时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农民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在这一时期,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包括宅基地,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农业集体化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推动农业发展,我国实行了农业集体化的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重新调整,农民将其土地交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宅基地的使用需要经过集体的批准。

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我国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这一阶段,宅基地的划分和管理更加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明确宅基地的划分标准、申请条件等,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 现代宅基地管理:目前,宅基地的划分仍然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农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同时,政府也在加强宅基地的管理,以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总的来说,宅基地的划分时间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农业发展紧密相关。在现代社会,宅基地的划分和管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政策议题,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362条如何理解? (三)

优质回答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 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 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 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主要特征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用益物权。我国 的现行宅基地,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 权专指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 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享有宅基地 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可分离。我 国的农村宅基地是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使 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体现为农民可以无偿取得宅 基地,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则不能享 有这种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 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方式,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使用权申 请;(2)土地所有人同意;(3)行政审批。自然人经审批取得宅基地 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宅 基地使用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用益物权的效力。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样规定,是由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 有限性决定的。农村居民只能以户的形式申请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享 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实现抵押权而使宅基地 发生转移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什么时候生效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使用权什么时候设立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对抗;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那是登记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成立之日起设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皮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