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九十一条规定

刑诉法九十一条规定

### 刑诉法九十一条规定详解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逮捕作为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执行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逮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阐述,是办案人员在执行逮捕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逮捕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这一要求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逮捕证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任务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在出示逮捕证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以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同时便于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此外,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还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家属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二、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一时限的设置旨在保证侦查工作的及时进行,同时防止滥用逮捕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这一特殊规定考虑了重大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难度,有助于确保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

三、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的职责和时限。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时限的设置保证了人民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对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批准逮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四、逮捕后的讯问与通知义务

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还规定了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错误逮捕的发生。同时,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此外,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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