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海一男子上班两小时后猝死,是工作的原因还是身体的原因?
- 2、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最新进展如何?
- 3、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是怎么回事?
- 4、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上海一男子上班两小时后猝死,是工作的原因还是身体的原因? (一)

优质回答我们都知道,引起猝死的原因有很多,一则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后突发猝死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讨论,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男子家属得知消息后,一时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由于该男子是在工作时间出现突发猝死的,认为公司有一定的责任,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140万元,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公司当然是不同意的。
男子上班两小时后猝死,是工作的原因还是身体的原因?
公司负责人称,目前男子是试用阶段,并没有成为正式的员工,而且当天给男子安排的工作也比较轻松,并未涉及到重体力的劳动,入职的时间才两个小时,公司认为,猝死是因为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在赔偿方面公司也只能从人道主义上来进行赔偿,对于家属的这种赔偿方式,公司表示不能接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工亡,“因工死亡”之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律师表示,员工一旦入职开始工作,那么就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便是在工作当中发生不幸的意外,那么雇主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虽然在赔偿方面双方都有双方的理由,最后通过双方协商,家属愿意积极的配合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从也人道主义上来进行一次性的赔偿。
在工作中出现突发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猝死的原因有自身健康问题和因劳动或者压力等各方面引起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工作劳动者来说,猝死与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压力以及不规律的作息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建议大家在工作之余也要适当的休息,适当的放松,用人单位要适当的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即便是赶工也要确保工人的人身健康问题。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最新进展如何? (二)
优质回答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双方已调解,家属获赔100万左右。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区朱泾镇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伟。李某伟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后,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立马实施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伟的家属得知噩耗后,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家属认为,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但公司负责人表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两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因此,公司并无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该案件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李某伟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据朱文透露,工伤赔偿将在100万左右,90多万是通过社保走工伤保险,另有五万是公司在能力范围之内的人道主义补偿。
扩展资料
专业人士对此意见
针对此案件,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王之焰律师表示所谓“试工”其实就是通俗理解的试用期,在实际用工之日便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参与此次劳动争议的调解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是怎么回事? (三)
优质回答2020年10月,上海金山竹井的一家防护设备公司通过在松江的中介人,迅速招募了一名河南出生的操作员李某。李某当晚完成手续后,正式上任,但两个小时后,李某突然昏倒在地,立即昏迷。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140万元。该公司认为,李刚当班仅工作了2个小时,仍处于“审判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扩展资料
类似事件——员工加班后猝死宿舍:
公司员工被安排加班至凌晨,下班后猝死于职工宿舍,在不构成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认定用人单位昆山某电子公司无特殊原因延长加班时间构成侵权,应对员工李某猝死承担40%的责任,判其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13年4月1日,李某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同年12月12日,李某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2日23点许,室友发现李某还躺在床上,没去上班,感觉有些蹊跷,便过去提醒李某上班时间到了,却发现其已不省人事,室友随后打电话报警。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为现场猝死。
事后,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8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电子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
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即李某猝死前一日,李某的上班时间为16点至24点,另外电子公司还安排延时加班1.5小时。事发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李某在12日凌晨1点半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中途未至其他场所参加可能有损于健康的活动。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李某之死已被排除刑事案件及他杀可能,且经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现场猝死。而李某于2013年6月体检的报告显示,其平时不存在疾病,身体健康。
“李某猝死前一日上班至凌晨24点,该工作时间与一般自然人的规律作息时间存有冲突,此时再安排李某加班本就欠妥,且延时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包刚介绍说,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除有特殊原因外,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
本案中,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李某超过1小时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李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虽然李某父母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但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电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时加班与李某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时间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苏州中院遂依法对一审作出改判,判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四)
优质回答“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的新闻在网络上迅速引起了争议,不少网友纷纷对录取这位男子的公司感到同情,毕竟很明显上海男子的死亡并不是因为工作强度过大而死亡,但是员工已经入职,这已经是属于工伤,公司也不得不进行赔偿。不过对于公司该赔偿多少,还有家属要求赔偿的金额,这都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引争议
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为用工需要,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录取了操作工李某,由于人手,因此在办理了入职手续之后很快就让李某上岗,可是没想到李某才进入公司工作2小时05分,突然倒地不起,送医院之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是家里面的顶梁柱,他的家属得知李某去世之后忙忙从河南赶到上海处理李某的后事,另外还要求李某所在的公司索赔140万,而李某公司则认为李某到岗不过2个小时,还不属于正式员工,公司也没有安排高强度的工作给他,李某猝死并不是公司的过错,不同意赔偿这笔费用,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给一些钱作为补偿。双方就赔偿的问题一直无法协商一致。
最终获赔金额怎么样?
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和调解,这件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双方的同意。李某的家属积极搜集资料申请工伤赔偿,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予李某家属5万元的赔偿。而最后经过金山石化社保中心综合计算后,死者家属可以获得工伤赔偿90万,最终一共是获赔95万。虽然员工入职2个小时,但是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李某已经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权益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虽然此时公司确实比较无辜,但是李某是上班期间死亡,已经属于工伤,李某的劳动者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现在年轻人猝死的现象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很多人平时的生活不规律,经常熬夜酗酒抽烟,这些对身体都是非常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大家不要想着自己年轻,就不拿自己的身体当回事。而企业也是要做好员工入职的体检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和后续事情。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