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东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号召,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广受关注的是广东省放开三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广东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生育政策的调整不仅关乎当地家庭的福祉,也对全国范围内的生育政策导向具有重要影响。随着三胎政策的逐步落地,广东省内不少地区还推出了相应的生育奖励措施,以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积极生育。
广东三胎政策 (一)

贡献者回答2021年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明确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
我省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经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生育登记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本次《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取消审批事项。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理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办理登记只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中一种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
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为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便民惠民的服务理念,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主动登记外,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生育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办理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名称删除了“再生育审批”
我省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生育登记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本次《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三胎生育政策是哪一年实施的 (二)
贡献者回答2021年5月31日。在面对国家老龄化越发严重之后,三胎政策则是中国为了能够应对所实施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在20 21年的5月31日正式开始实施。在最早之前国家人口是非常少的,因此也是严格的执行了计划生育,一个夫妻只能有一个孩子,可随之老龄化严重之后就开放了二胎,为了能够再缓解人口日益老龄化严重的情况,现在已经允许生三胎。
三胎政策的开放
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之中表决修改了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在2021年的5月31日正式开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在2021年的7月21日政策跟上财政师开始公布,决定在8月20日修改了生育法,明确的规定了一对夫妻能生三个孩子,并且有规定的配套措施,各个地方政府都要完善生育保险以及生育休假制度,合理的去保障女性的就业合法权,但并非是全面开放,而是依法去实行三孩政策。
有什么补助政策
在三大家庭之中,生育补贴和一次性的营养补助是有的,就例如部分地区三台奖励。四川攀枝花地区生二胎或者是三胎都能够拿到一定的补助。按照户籍家庭之中每一个,孩子都会发放500元的育儿补贴金,一直到孩子两岁为止,在生育津贴上面生育90天之内公司提交材料到社保局建档,就能够根据平均工资再去计算生育津贴。
生三胎还能够拿到一次性补贴,难产或者是多胞胎,按照年的平均工资乘以50%的标准发放医疗费用,也会报销的,技术产权医疗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北京也有生三孩的补助,除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产假之外,多胎家庭还能额外享受国家奖励的30天产假,配偶也可享受陪产假15天。
三孩政策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三)
贡献者回答三孩政策是从2021年开始实施的。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多地出台政策: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此后,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通过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据《公报》统计,2022年全国托育服务机构总数7.57万家,全国千人口托位数2.57个。
目前,多地已出台生育支持措施,补贴二孩、三孩家庭。2023年1月,济南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育儿补贴。
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2023年8月,浙江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龙港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龙港市户籍人口生育养育补贴发放办法》,在温州市一次性生育补助的基础上,将三孩补贴提高。
此外还创新了生育补助发放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生育子女的,按月发放养育补贴,额外给予第二孩和第三孩每月给与补贴,直到孩子三周岁。
内容参考:
3胎政策是哪年开放的? (四)
贡献者回答三胎开放时间是2021年5月31日开始实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明确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并且规定的配套措施中,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完善生育保险和生育休假制度,要保障女性的就业合法权。但三胎没有全面放开而是依法实行三孩生育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家现在放开三胎,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三胎没有全面放开而是依法实行三孩生育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家现在放开三胎,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76020人,占63.35%;60岁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
可以生育三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夫妻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可以再生育1个孩子;
2.夫妻生育子女有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在生育的;
3.再婚后不论双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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