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3新劳动法影响下的全面解读——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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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劳动法-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 2013新劳动法影响下的全面解读——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也日益复杂多变。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在201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此次修订,即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3新劳动法背景与意义
2013年新劳动法的修订,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面临诸多新挑战和新机遇的背景下进行的。随着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的出现,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次修订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企业用人提供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指导。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发展。####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核心内容解读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以下是对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1. 劳务派遣规定的强化: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修订有效规范了劳务派遣市场,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同工同酬原则的明确:修正案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一修订有力地维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利益。3. 劳动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的界定:修正案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这一修订有助于优化用工结构,提高用工效率。4. 违法行为的处罚: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一修订有效遏制了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劳动市场的秩序。####修正案实施后的影响与展望
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的实施,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规范了劳务派遣市场,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优化了用工结构,提高了用工效率,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展望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入深圳户口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
- 2、职场就业咨询,懂的进
-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531
2013新劳动法-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的相关问答
入深圳户口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 (一)
答2013深圳积分入户:1、学历积分:博士为100分;硕士为90分;本科为80分;大专60分;中专高中20分;2、职称积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0分;高级技师100分;;技师80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0分;中级职业资格50分;初级职业资格30分;3、表彰荣誉:获得国家部委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积25分;4、专利: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50分;5、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6、年龄情况:18-35积5分;35-40积1分;40-48每增一岁减2分;7、参保情况: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60分;应届毕业生接收:
接收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本科办学层次普通高校名单)准备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
2、大学本科二/三/四年成绩单(原件);
3、毕业生推荐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大专需要提供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干部调动:
1、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如(大专、本科、研究生),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聘干、录干或转干等有班干部身份;
3、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中要报道证、派遣证和转正定级表;
4、调干要求有班干部身份条件下积分满100分;
职场就业咨询,懂的进 (二)
答以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
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531 (三)
答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2013新劳动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