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概述
条例背景与目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由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权益。这一法规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特别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特别规定》涵盖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
二、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具体规定
孕期保护
根据劳动法及《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此外,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与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禁止性骚扰与监督检查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工会、妇女组织也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为女职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尊重和关爱,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平等的工作环境。
- 1、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产假能够休多长时间
- 2、劳动法对妇女有哪些优待?
- 3、2009年产妇正常产假是多少天?请详细告知
- 4、事业单位女员工做流产可以请几天假,期间工资如何扣?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问答
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产假能够休多长时间 (一)
最佳答案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对妇女有哪些优待? (二)
最佳答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2009年产妇正常产假是多少天?请详细告知 (三)
最佳答案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编辑本段]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事业单位女员工做流产可以请几天假,期间工资如何扣? (四)
最佳答案事业单位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工资会足额照发。
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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