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推进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以确保城市发展的顺利进行,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沈阳市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政策、实施流程及注意事项,以期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了沈阳市的实际情况。沈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沈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确保公共利益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平衡。
二、征收补偿原则
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公平公正补偿原则。征收工作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性。同时,补偿标准需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充分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与补偿对象
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涵盖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对象主要为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这些对象在征收过程中将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四、补偿标准与流程
补偿标准方面,沈阳市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补偿方案,不同区片、不同类型的土地和地上物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皇姑区为例,该区土地共分为五类,补偿标准从一类区片的400000元/亩到五类区片的125000元/亩不等。此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流程方面,沈阳市征收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征收过程需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获得补偿。
五、安置方式
沈阳市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等。安置房安置确保被征收人住房需求得到满足;货币补偿则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房票安置则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指定的商品房。
六、注意事项
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了解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 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 1、农村的房子有集体土地证没房产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没收拍卖吗
-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执行吗
- 3、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 4、土地属于村集体,房屋属于当事人,法院能要求腾退土地吗
- 5、房主不签字房屋可以强拆吗
沈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问答
农村的房子有集体土地证没房产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没收拍卖吗 (一)
最佳答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执行人进行申请后法院会进行强制执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来补足欠款,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可以进行查封但是不能进行拍卖。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唯一住宅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执行吗 (二)
最佳答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法院可以执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可以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但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那也就是说,土地是不归个人所有的,所拥有的仅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法院在强制执行拍卖时,也仅能拍卖地上建筑物。做为集体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会相对周边其他的房地产价值低很多,因为房地产价值里最大的部分是土地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土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三)
最佳答案1、尽管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标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和说明,但总体上还是划了个框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这就是说,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财物泛指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和债权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一点无可非议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与司法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指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懒,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有的为了逃避执行,怠于行使权利,有商不经、有桑不织,有田不耕,有劳不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义务人,更主要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法制的信心。
对于这些人,只能是直接剥夺他们在承包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使义务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张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都不是对执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属于强制执行禁止性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没侵犯,更没有突破法律禁限。
4、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执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说收益权),不是执行土地本身。
土地属于村集体,房屋属于当事人,法院能要求腾退土地吗 (四)
最佳答案土地属于村集体,房屋属于当事人,法院能要求腾退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
腾退的补偿标准: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腾退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内容参考:
房主不签字房屋可以强拆吗 (五)
最佳答案房主不签字,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依法强拆。具体情况如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征收单位需征得被征收人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履行征地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程序。若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但这不影响征地的正常实施。若被征收人始终拒绝签字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地单位可责令其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征收机关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可作出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搬迁的,征收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若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只要政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征地法定程序,即使房主拒绝签字,政府仍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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