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开始不再给企业划抜土地使用权 (一)

答您好,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望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已废止 (二)
答没有被废止,依然现行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拔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拔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拔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全文共四十三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 (三)
答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第八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依然有效,它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理方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关键领域和基础行业的国有企业,如改造或重组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这种作价出资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新设企业中持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的相关出让规定,允许转让、出租和抵押。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如果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理划拨土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股份合作制改革、租赁经营和非国有企业的兼并等情形。出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租赁则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可转让,但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可能影响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随之转让。
至于保留原划拨方式,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项目的能源、交通用地等,原用途不变且不涉及公司制企业改造。此外,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合并,特别是涉及濒临破产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时,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划拨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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