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非法批地名词解释

(非法批地)非法批地名词解释

### 非法批地名词解释

非法批地行为,作为土地管理领域的一大顽疾,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规划秩序。它不仅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还往往伴随着对国家耕地红线的冲击,对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非法批地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提高公众对其危害性的认识。

一、非法批地的定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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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行为,简而言之,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特征鲜明,主要包括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地、超越批准权限批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土地管理的初衷,导致土地资源被无序、无规划地占用,不仅损害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农民权益受损、生态环境破坏等。

二、非法批地的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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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行为形式多样,常见类型包括地方政府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营性企业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以及国家开发区占地、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等。

例如,安徽省安庆市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建设人工湖、游乐设施及绿化景观一案,该管委会违法决定由老峰镇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并授权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占用其中部分土地建设张湖生态公园项目。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对耕地资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又如,一些企业以申请开展蓄水工程项目为由,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工程建设,造成大量农田毁坏。这些案例无不警示我们,非法批地行为的存在,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及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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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批地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惩处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在查处机制方面,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等监管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开展耕地保护督察等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地行为,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同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也积极参与打击非法批地行为的联动机制中,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非法批地行为防控的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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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防控非法批地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其次,应完善土地审批和监管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一)

优质回答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非法批地的处罚以及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在本法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本条是非常重要的一条。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在于确立新的土地用途管制措施,严格用地审批管理程序,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做到切实保护耕地。为实现本法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政府和部门能否依法行使本法赋予的职权。因此,在法律上保证有关权力不得滥用,是十分必要的,而最有力的保证措施之一,就是规定对滥用权力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本条规定的非法批地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他有关各级政府批准用地的,即是本条规定的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即是本条规定的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没有该批准权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的,也是本条规定的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此外,本法未授予有关土地征用、使用审批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无权批地,如果批地,也是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地的行为。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地的行为。这是指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的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例如,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为越权批准。

3.依照本法规定,享有有关土地批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例如,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用途的,即是本条规定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例如,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批准征用农用地的;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未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批准的。此外,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林地,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经修改并已于1998年4月 29日通过的《森林法》对占用、征用林地作出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强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程序,是保护林地,控制占用、征用林地的必要措施。因此,根据《森林法》的这一条规定,征用、占用林地的,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审批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而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即是本条规定的违反程序批地的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依据本法第七十六条或者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两种:

1.行政处分。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非法批地的机关依法赔偿。这里的赔偿,就是行政赔偿。所谓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对这项法律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即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员,并且,侵权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等行使法定的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2)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3)法律规定由国家赔偿的情形下,国家予以赔偿。其中,对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时,国家应当予以赔偿的当事人的损失,仅限于已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具体案件中,非法批地往往表现为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招商引资,上建设项目,而当非法批地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纠正后,已投资从事建设的企业因非法批准占用、征用的土地被收回而受到财产损失。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批地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非法批地而受到财产权利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对其作出经济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非法批地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即国家依法向当事人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我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二)

优质回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查处土地违法,证据怎么收集 (三)

优质回答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和非法批地等主要类型。在查处土地违法的执法实践中,证据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收集土地违法证据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否依法查处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文结合土地执法实践,探讨如何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类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件:一是土地权利必须发生实际转移。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一定时限的。二是土地权利的转移是非法的,目前我国土地权利的转移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土地权利的转移有法定条件,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三是从转移的土地权利获得了实际利益。如何判定土地权利的实际转移有两个标志,一是转让方已经获得实际收益,另一个是受让方已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处置,包括开始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再次转让。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就可以判定土地权利实际发生了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有关协议,但是转让方还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受让方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使用,那么则认定其构成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土地违法案件。

在查办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时,办案人员应收集以下证据:违法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已经交付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证据;土地转让方接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或其他实物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是否有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面积等);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

非法占地类

非法占地在所有土地违法案件中最为普遍,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原批准机关的撤销批文(只限骗取批准非法占地);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原土地使用证(限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重建或扩建)。

拒不交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表现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为证明违法事实,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原土地使用批文、原土地使用证书、或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土地批文;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禁开垦区开垦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在禁开垦区开垦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破坏耕地类

破坏耕地主要指土地耕作层和犁底层被挖走或压实达20厘米,或者造成土地灌溉、排水设施损坏和造成土地污染。是否造成耕地破坏,由土地行政部门勘验认定。破坏耕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具体表现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耕地破坏到何种程度、破坏面积、原土地类型等;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需复垦的面积、原土地类型等;因挖损、塌陷、压占后,需复垦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以及责令缴纳复垦费的相关文件。

非法批地类

非法批地类案件的违法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地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无权、越权非法批地。如,无权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占土地;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是不按规定非法批地。如,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三是弄虚作假非法批地。如,在招拍挂过程中,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而未依法查处,为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对涉嫌违法用地或存在土地争议的,给予用地审批或颁发土地证书。四是不按程序非法批地。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按法定程序出让土地;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供地。

由于非法批地的违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收集违法事实证据也有一定的区别。从共性上看,办案人员在查办非法批地案件时,应注重对以下证据的收集:非法批地的相关批文、会议纪要、公告;能证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区或地块用途,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预审记录,招拍挂的记录或者招标书等相关材料;停止办理土地登记或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各类土地违法证据的收集中,还应当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非法批地的几种常见类型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无权批准征收;(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非法批地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