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深度解析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作为保障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法律规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规定不仅细化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环节,还明确了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提升了司法实践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以及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证四个方面,对民事证据若干规定进行深度解析。

一、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为案件的公正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这一要求确保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规定更是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以防止证据被污染或篡改。

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电子数据的认定与运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这一规定为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规定还强调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四、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证

专门知识人员出庭质

民事案件开庭后被告能否再提交证据?

原则上不行。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1号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单独公安笔录能做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单独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间接证据链,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

当事人应当进一步补强证据,并且证据之间能够印证,人民法院才能予以采信。

民事诉讼,开过庭后,判决书没下之前,还可以补充证据吗?有没有时限制?

不能,那不是证词而是辩论或者质证意见,因为你是当事人而不是证人,你说的话只是你自己的主张不是证据,不能申请延期举证。如果因此败诉,这个主张你可以在二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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