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哪些材料 (一)

优质回答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网友咨询: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期限 (二)
优质回答一般是3个月,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审理,原行政案件审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送刑事机关处理。刑事机关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如果决定立案侦查,则应当立即通知掌握行政案件的机关。因此,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期限主要取决于刑事机关是否决定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当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2次为限。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为刑事案件是“官告民”、行政案件是“民告官”;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具体的该犯罪行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行政诉讼的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刑事案件可以转为行政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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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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