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已被起诉到法院的轻伤案件,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后,能否和解,不判刑
- 2、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强制措施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 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
- 5、刑法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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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起诉到法院的轻伤案件,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后,能否和解,不判刑 (一)

答可以。以下为相关部门对于和解不判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对于2012年修正部分延用)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轻伤案件调解成功后,一般直接作撤销案件处理,而不再移送检察院,缩短了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
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构成不起诉处分中的非刑罚替代方法。悔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商谈才能实施,而在双方商谈中,检察院所扮演的就是居间调停人的角色,从这种商谈所具备的形式特点、基本内容及检察院对此的调控机制看,完全可以归入调解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现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
检发研字【2011】2号也对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了相关规定。就此意义上,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看作新刑诉施行前公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强制措施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二)
答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人大通过,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五、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具体的规范。
六、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七、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九、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三)
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 (四)
答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防止保证人担保敷衍了事,法律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职责。首先,保证人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市、县,确保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涉证人作证,避免串供、销毁、伪造证据。其次,一旦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之企图或已发现其行为触犯法律,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如保证人未尽职责,导致被保证人违反规定而未及时报告,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被保证人的违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程度及经济状况确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 (五)
答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是可以提出减刑缓刑申请的。
一、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2009年3月12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8日公布。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统一掌握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避免随意性,增加执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刑法》规定的一般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细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功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内容予以完善,详细列举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增加了六种立功表现的情形,增加了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一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立功行为,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制的统一。
立功作为一项刑罚奖励制度,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会正义,积极寻求社会谅解,立功与其他刑法条文一起,在规定了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的同时,指出了一条怎样减轻处罚、获得社会谅解的赎罪之路,积极争取立功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从立法原意出发,结合社会实际,积极探索解决立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恰当的适用立功条款,引导犯罪分子回归道德、法律规范之中,同时形成揭露犯罪、发现犯罪、追究犯罪的良好风气,让罪犯直观的看到善恶奖惩的因果关系,从而建立一个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崇尚正义的良好社会秩序。
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司法警察立功资料申请通过,一般是可以被批准减刑的。但是减刑量不会幅度过大,是有限制的,以法律条件下为前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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