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行政诉讼中怎样提供证据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证据的要求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有关规定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最佳答案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行政诉讼中怎样提供证据 (二)
最佳答案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规则如下:
1. 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需要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若被告未能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如果第三人提供了证据,则此规则适用例外情况。
2. 证据收集的限制: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3. 原告的举证权利: 原告有权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便该证据最终未能成立,也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4. 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提供证据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证据。
5. 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 当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时,法院可准许被告补充证据,以更全面地展现案件事实,支持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证据的要求 (三)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
书证: 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若原件难以提供,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时,应注明出处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等技术资料时,需附有说明材料。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需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物证: 提供原物;若原物难以提供,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对于种类物的物证,若数量较多,可提供其中一部分。
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 提供原始载体;若原始载体难以提供,可提供复制件。 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 声音资料应附有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 证人需签名确认;无法签名者应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身份。 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鉴定结论: 包含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说明分析过程,得出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 包含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应注明原因。 若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字。
域外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按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 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特殊证据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需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需审查确认。
证据提交要求: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人民法院收到证据材料时,应出具收据,并注明相关信息。
证据交换: 对于复杂或证据较多的案件,法院可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交换证据,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适用有关规定 (四)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具体如下:受案范围:界定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明确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不服可提起诉讼,使当事人能判断自身权益能否通过行政诉讼保障。管辖:规定不同级别和地域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分工,基层法院管辖一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等,避免管辖争议。诉讼参加人:明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及权利义务。原告需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据规则:规定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起诉与受理:规范起诉条件、方式、期限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受理;不符合的,可裁定不予立案。审理与判决:涵盖审理程序、证据审查、判决方式等。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如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判决公正。行政协议:明确行政协议的范围,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审理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一并审理:当事人可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审查规范性文件,但有条件限制。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皮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