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刑事法院? (一)

优质回答1.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位于荷兰海牙的总部。
2. 该法院的成立目的是处理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罪行,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和人类罪等,以填补国际刑法领域的空白。
3. 国际刑事法院旨在确保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国际性管辖和追究,并促进国际司法的发展。
4. 尽管与国际组织——联合国有一定的联系,但国际刑事法院并不属于联合国系统。
5. 到2021年,共有123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
6.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已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或由它们提交的案件;二是安理会授权或已加入但尚未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请求其管辖权。
7. 该法院的工作包括对罪犯的调查、起诉,以及对证据和法律的评估和审判。
8. 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可能包括刑事处罚、罚款、赔偿和其他形式的救济措施。
9. 通过这些工作,国际刑事法院旨在推动国际司法进步,维护全球公正和法治。
张栋伟: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的区别 (二)
优质回答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的区别
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虽然都设在海牙办公,但它们之间在性质、职能和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国际刑事法院(ICC)
二、海牙国际法院(法庭)(ICJ)
性质:海牙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职能: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权限: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案例:此前审判前南联盟米洛舍维奇,就是ICJ根据联合国安理会827号决议,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三、常设仲裁法院(PCA)
性质:常设仲裁法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条约生效时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与海牙国际法院关系:常设仲裁法院与海牙国际法院无关,虽然都在海牙和平宫大楼办公,但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误解:常设仲裁法院常常被一些人和一些媒体误解为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或其子机构地位的仲裁庭,甚至美国总统奥巴马也曾误解它为联合国的法院机构。案例:菲律宾曾提到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南海仲裁案临时法庭”,与联合国和海牙国际法院都没有实质关系,只是提供了庭审场所和秘书服务。
总结
国际刑事法院(ICC)专注于对个人进行刑事起诉和审判,主要服务于欧洲国家,起诉对象多为非洲国家。海牙国际法院(ICJ)是联合国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法审判个人。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与海牙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无关。
三家机构虽然都设在海牙,但各自独立,没有法律关系和隶属关系。它们在海牙办公的原因主要是地处中立国办签证便利,且风景宜人,适合办公休闲。在理解这三家机构时,需要明确它们的性质、职能和效力,避免混淆。
国际刑事法院和海牙国际法庭在那国 (三)
优质回答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而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海牙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
性质:国际刑事法院(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成立旨在补充现有国家刑事管辖体系,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成立依据: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立。特点:它不是一个特定国家的法院,而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其判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海牙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院):
位置:位于荷兰海牙。性质:海牙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贡献。法院通过其裁决和咨询意见,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指导。特点:海牙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前者主要负责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后者则专注于对个人的国际刑事审判。
综上所述,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而海牙国际法庭(海牙国际法院)则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 & 国际刑事法院(民刑分立) (四)
优质回答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民刑分立)
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是两个在职能和管辖范围上截然不同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们分别负责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体现了国际法律体系中民刑分立的原则。
一、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全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也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它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并于1946年4月开始运作,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主要功能: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管辖范围: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专注于处理国家间的民事争端,没有刑事管辖权。这意味着,它只能对涉及国家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进行裁决,而不能对个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组成与运作: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院设有书记官处,工作语言为法语与英语。法院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缩写为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成立于2002年,同样位于荷兰海牙。它的成立基础是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主要功能: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未来可能包括的侵略罪,尽管目前尚未行使该管辖权)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这些罪行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国际罪行,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打击和制裁。管辖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种国际罪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不对国家间的争端进行裁决,也不处理国内刑事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对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具有管辖权,或者对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的情形也具有管辖权。成员国与运作:截至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然而,一些重要的国家,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和美国,并未加入该规约。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对待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是两个在职能和管辖范围上完全不同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专注于处理国家间的民事争端,而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对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这种民刑分立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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