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内容简介
- 2、如何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
- 3、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如何理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内容简介
- 5、如何理解最高法规定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由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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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内容简介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的内容简介如下:
一、权威解读 权威专家编撰: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权威专家精心编撰,确保了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详尽解读条款: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读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
二、修订内容概览 重大修订: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经历了重大修订,扩展至近300条,涵盖了审判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和证人证言等多个领域。 改进与创新: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显著改进,引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法律条款,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国际问题和国内热点问题。
三、立法精神与适用难点 阐述立法精神:专家们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背后的理念和原则。 重点适用与难点分析:特别强调了重点适用条款和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为执法者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和建议。
四、实用价值 重要参考资源:本书为相关立法工作者和司法人员提供了全面且深入的参考资源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立法规定和修改要点。 确保准确执行:作为执法者理解和运用新法的重要工具,本书确保了执法者能够准确地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 (二)
优质回答1、 对“行政机关”和“查办案件”的解读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体包括税务、审计、工商、土地、环保、卫生、质监、人民银行等行政机关,以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修正后《刑诉法》第52条第2款在“行政执法”后加入“查办案件”一词,主要是针对我国监察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办理的情况,而此种查处行为并非“行政执法”,立法部门专门在此款中用“查办案件”来概括此种情况。此外,“查办案件”行政机关的实践工作中也经常使用,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中也使用了“查办案件”一词,“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
2、对“等”字的解读
对于此款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等”字的解读尤为重要,关系到哪些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为列举未完,为了文字简洁不作赘述;有的学者解读是列举后煞尾,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也就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但是,依照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就会发现前者更合理。根据修正后《刑诉法》的逻辑思维和行文习惯,“等”字多是代表列举未完,而如果后面再没有内容,就不会再用“等”字。如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与相关行政规章的关系,为了保持内容的一致性,这里的“等”字更宜解释为列举未完。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意见》规定了七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考虑到法规规范之间的一致性,这里的“等”应解释为列举未完。
3、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解读
在法理上,证据和证据材料有联系但又不相同。其联系是指,证据往往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取得证据的基础和前提。区别是:证据材料是尚未审查、核实的事实,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不是证据;而证据,则是对证据材料经过去伪存真、查证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1]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对“证据”和“证据材料”并没有作刻意区分,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使用的“证据”一词时,含义并不相同,有时“证据”是指证据材料,即有待查证属实的证据的原始材料。第52条第2款的“证据材料”是指尚未查证核实的证据原始材料;这里的“证据”也是指证据材料,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非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物证、书证等各种类型的“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需要经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内容的,才是真正的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如何理解 (三)
优质回答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的理解如下:
传唤的基本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需要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以确认其到案的具体时刻。
传唤时间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时间并未具体规定,但应遵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地,当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侦查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传唤的形式: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即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新刑诉法增加了口头传唤的形式,作为对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适用于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情况紧急或需要迅速行动的场景。
口头传唤的特点与程序:
紧迫性:口头传唤通常用于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简易性:相比书面传唤,口头传唤程序更为简便,可以迅速实施。规范性: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应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传唤条款在保障侦查工作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明确传唤的基本程序、时间限制、形式以及口头传唤的特点与程序,为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内容简介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内容简介如下:
内容结构: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先后为序,对修改后的290个条文进行了全面解读。
条文解读部分:
条文主旨:对每一条文的内容进行简洁概括,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条文的核心意义。条文解析:深入剖析新条文的逐款、逐点解释,揭示法条的内涵、外延以及与其他条文、制度的关系。特别强调法条内容与原条文的区别,以及新法确立的概念、名称、程序和制度。条文适用:基于条文解读和立法理由,指出新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为读者提供实际应用上的指导。
特点:
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于内容未作修改或仅调整个别字词的条文,一般仅包含条文主旨与解析,确保内容精炼。注重联系与差异:在解析新条文时,特别注重展现法条与原有条文、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差异读者理解法条的实质意义。深入浅出:在解释新确立的概念、名称、程序和制度时,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读者能够迅速掌握新法的关键要点。
适用人群:本书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权威的法条解读工具,也适合广大读者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提升对刑事诉讼法的运用与实践能力。
如何理解最高法规定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由少年 (五)
优质回答理解最高法规定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需从现行司法解释与新规定的关系入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明文指出,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虽系法院系统内部行文,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司法解释。
对于一名21周岁在校大学生涉及的犯罪案件,通常会进入普通刑事法庭公开审理。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同时,意见中提到,对于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少年法庭可以审理。
因此,少年法庭原则上审理20周岁以下的犯罪案件,但对于22周岁以下的在校生犯罪案件,法院可酌情考虑由少年法庭审理。进入少年法庭审理的益处在于:通常采取不公开审理以保护隐私,减少社会影响;审理主基调为“教育感化、治病救人”,营造亲切和蔼的氛围;且法庭采用“圆桌审理”,即法官与被告坐同一桌子进行对话,有助于深入交流。
然而,对于22周岁以下在校生犯罪,应当特别注意区分,避免将恶性暴力犯罪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例外处理和特殊规定应确保能对值得挽救和可以挽救的年轻人施以教育和感化,避免重犯。在校生并非全为无辜小白兔,通过设定合理的限制,能有效缓解公众对于正义感的焦虑。
综上所述,理解最高法规定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解释和规定之间的界限,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和犯罪性质,确保司法程序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实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
明白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