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关系是什么 (一)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关系是什么

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的区别上。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差异:

主体范围不同:

伪证罪:其主体特定,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主体范围更广,不限于上述特定人员,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构成包庇罪。

发生场景不同:

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这些特定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则不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在服刑期间,如果实施了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包庇罪。

行为性质不同:

伪证罪: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的行为,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是一种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为了掩盖他人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伪证罪与包庇罪虽然都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掩盖或虚假证明,但它们在主体范围、发生场景和行为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窝藏罪包庇罪伪证罪区别 (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刑法包庇罪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