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__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全文75条

导语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神圣使命。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操作指南。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全文》中的第75条内容,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职能、工作流程及特殊要求,以期增进公众对这一领域的了解,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主要职能
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首要职责是对公安机关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一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处需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诉讼监督与刑罚执行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还承担着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及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等实施全面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监督过程中,检察处需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三、特殊检察制度的落实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特殊检察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当事人和解、被害人救助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这些制度的落实,旨在从多个维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在工作中需严格遵循这些制度,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模式的推进
为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要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这一模式下,同一名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需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这种一体化工作模式有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同时,检察处还需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专用工作室,配备相关办案装备和设施,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
五、协调合作与综合施策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需加强与政法机关、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机衔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重综合施策,采取经济、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权益保护等问题。同时,检察处还需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结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神圣使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操作指南。在工作中,检察处需严格遵循指引要求,落实特殊检察制度,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模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合作。通过这些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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