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新刑事诉讼法 (一)

答法律主观:
一、 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阶段的 诉讼 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 刑事诉讼 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 刑事诉讼法 重点完善了 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 律师 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 申诉 、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 刑诉法 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 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 贪污 、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补充完善了非法 证据 排除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 法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五、规范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具体的规范。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 家庭关系 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 工资 、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力度。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 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增加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上述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些修改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七、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 公诉 案件和对 自诉案件 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八、修改完善了 二审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 二审 应当 开庭审理 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 一审 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九、完善了刑罚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 暂予监外执行 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 减刑 、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 监外执行 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如自由、荣誉、财产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部“生命大法”将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成熟。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法律客观:
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对“刑讯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讯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则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同时还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相关教授认为,这一界定比较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这么多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规则明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细化死刑复核监督程序最高检可讯问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二)
答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1、首先需要当事人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
2、等司法机构受理此案以后,会进行四次左右的有关鉴定;
3、鉴定确认以后,司法机构就会向相关部门递交司法鉴定文书;
4、拿着鉴定文书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的范围如下:
1、基本的鉴定时间范围,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延长鉴定的时间范围,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个人自己约定的时间范围,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特殊情况的鉴定时间范围,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证据的,因此也是很重要的。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是什么 (三)
答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以查明案件事实。这一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公安司法机关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鉴定的法律依据,确保了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它有助于收集证据,通过专业的分析和鉴定,将案件中的相关证据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其次,鉴定能够辅助案件审理,通过专业的解释和说明法官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此外,鉴定还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如某些技术鉴定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在鉴定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鉴定人也应秉持专业、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鉴定职责,为案件的公正审理贡献力量。通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遵循专业标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活动得以有效发挥其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公正方面的作用。
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检察院在侦查吗? (四)
答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检察院再侦查,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是肯定需要退回检察院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 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检察院在侦查吗
可以退回检察院,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在对公诉案件审查时,如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在庭审中,如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会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需要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法院在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为了避免后期的法律适用错误,是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后得出合法的结论后才可以进行认定。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王某是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聘请王某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皮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