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派出所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证据吗
- 2、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 3、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派出所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证据吗 (一)

答派出所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证据。
派出所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但其是否被法院接受并认定为有效证据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要点:
1、可信度和合法性,法院通常会对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进行评估。派出所笔录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是否由合法权威机构制作、是否有相应的签字和盖章等。如果派出所笔录存在问题或违反法律程序,可能会影响其作为有效证据的认定。
2、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院还会评估派出所笔录中所记录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笔录中的陈述和事实与其他证据或证人的陈述相悖,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质疑,进一步审查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3、其他证据的补充,派出所笔录可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但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视频录像等,来形成对案件的全面评估。因此,派出所笔录可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补充,以加强其证明力。
在起诉案件时,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作证据的类型:
1、书证,包括合同、文件、信函、账单、收据、报告等书面文件。
2、证人证言,指证人在法庭上作证陈述的口头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观察和经历。
3、物证,指与案件相关的物质证据,如武器、工具、物品、衣物、车辆、DNA等。
4、视频和音频录像,包括监控录像、手机录像、录音等可以提供案发现场或事发过程的记录。
5、口供,指被告人的陈述,包括供述、认罪、辩解等口头陈述。
6、鉴定意见,包括法医、专家、技术人员等提供的专业鉴定报告和意见。
7、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电脑文件等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
8、过程记录,包括警方记录、调查报告、笔录、勘验笔录等记录案件发展和调查过程的文件。
9、其他证据,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可能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如专利文件、医疗记录、银行记录等。
综上所述,法官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相关性和重要性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价值,并最终决定其是否被接受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二)
答不可以。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单方面被公安机关审讯的笔录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并不太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询问笔录没有作用。
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的证据有:
1、物证和书证以及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三)
答关于当事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本院认为,因上述笔录均未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述笔录内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质证、审查判断并作出认证。上述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员并未到庭进行质证,且本案亦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上述笔录所述情况,故上述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2、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3、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往往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但“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的事,这属于《民事诉讼规则若干规定》中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的进行证明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 询问笔录作为侦查案卷里的内容,本来就不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怎么得到这样一个已撤销案件的询问笔录,谁给他的?他有权利得到吗?如果没有权利,这样一个非法证据谈何效力? 另外还可以指出的是,公权力界入私权纠纷本身就破坏了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怎么可以将公权得到的证据来要求对方举证反驳,产生举证倒置的现象呢?这也不符合证据规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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