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废

死刑的存废

死刑的存废:一场持久的伦理与法律辩论

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之一,其存废问题自古以来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它不仅是法律界的热点话题,更是触及到社会伦理、人性本质以及公平正义等深层次问题的探讨。死刑的存在,被视为对极端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惩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而废止死刑的呼声,则基于人权保护、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对错误判决可能造成的无法挽回后果的担忧。这场辩论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上演,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死刑的支持者:正义与威慑的力量

支持死刑者往往强调其作为正义的直接体现,认为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蓄意谋杀、恐怖袭击等,唯有死刑方能彰显法律的严厉与公正,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以心理上的慰藉。此外,死刑被视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能够有效遏制潜在罪犯的恶念,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在他们看来,保留死刑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确保公众生活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这种观点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即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而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手段,在特定情境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反对死刑的声音:人权与误判的风险

然而,反对死刑的阵营则聚焦于人权保障和司法制度的局限性。他们认为,生命权是人最基本且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社会或政府都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即使其犯下了严重罪行。此外,司法系统并非完美无缺,存在误判的可能性。一旦执行死刑,对于之后发现的证据错误或新证据,都将无法挽回。因此,死刑被视为对司法错误零容忍的极端反应,可能导致无辜生命的丧失。反对者主张,应通过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以及改善监狱条件、加强罪犯改造等措施,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间立场:寻求平衡与改革之路

介于支持与反对之间,有一部分学者和公众倾向于探索中间立场,即在不完全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和改革。他们提出,应仅对最为恶劣、无可争议的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并确保所有死刑案件都经过多级严格审查,包括司法复审、国际人权机构监督等环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判风险。同时,推动死刑替代刑罚的发展,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作为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同时保留生命权。这一立场旨在寻找正义与怜悯、惩罚与救赎之间的平衡点。

总结而言,死刑的存废之争,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考量,更是对人类社会价值观、道德观念的深刻反思。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双方的观点都基于对社会正义、人权保护的不同理解和追求。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提升和法治建设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转向更加人性化、理性的刑罚体系。然而,这一过程需要谨慎而缓慢地推进,确保每一步改革都基于对生命、正义和法治的深刻敬畏。未来的方向,或许在于寻找一种既能有效惩治严重犯罪,又能充分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刑罚体系,让法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类文明的坚实基石。

美国如今是否依旧允许对罪犯判处死刑? (一)

贡献者回答美国如今依旧允许对罪犯判处死刑。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少数仍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不过,美国国内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州对于死刑的态度和法律规定差异明显。

一些州明确保留死刑,例如得克萨斯州,长期以来执行死刑的数量较多。在这些州,对于一些严重罪行,如谋杀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后,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注射死刑、电刑、毒气室、绞刑等,目前注射死刑是最常用的方式。

然而,也有部分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像加利福尼亚州曾一度暂停执行死刑,还有华盛顿州、科罗拉多州等也相继废除了死刑。这些州认为死刑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可能存在误判风险,且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等。总之,虽然美国整体上允许判处死刑,但在实际操作和社会观念层面,围绕死刑的争议持续不断 。

是否该废除死刑 (二)

贡献者回答对于死刑的存废,社会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死刑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他们指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同时,死刑也可以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让他们感受到正义得到了伸张。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他们认为,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因为犯罪分子往往不会考虑法律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死刑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无法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同时,死刑也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者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此外,一些人还指出,死刑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应该从社会、经济和心理等多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例如,改善社会环境,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人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也需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人们解决心理问题,避免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总的来说,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案。无论最终的决定如何,我们都应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三)

贡献者回答死刑或曰极刑又称生命刑,从刑罚诞生的一开始,死刑就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着。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到能够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人们对其它各种刑罚方式的异议皆莫如对死刑的争论来得激烈。千百年来,几乎没有人提出废除自由刑或财产刑;然而,废除死刑的呼声却是古已有之: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到“基本权利绝不能剥夺”的人权学说;尤其是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更构成死刑废止论的一块重要基石。种种迹象似乎表明,死刑废止已经成为当今和今后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也大概只有接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无法说服更多的保留死刑的政府废除死刑;甚至缺乏足够的理由让死刑的保留论者折服或接受其观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的存废之争还将会继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人们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何以如此“旷日持久”的“争执不休”?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对其自身,尤其是人性方面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死刑正是因为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人们争论的焦点。

“存废之争”到了今天,在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以废除论为主导的潮流,尤其在我国,有学者甚至提出:“仍然继续为死刑高唱赞歌,有违一个学者的良心”。① 但笔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乃是有其深刻的原因和依据的。如果说是人性演绎为社会制度的话,那么死刑也正是对人性某一角度的反映,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它根源于人类报复的本性。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详细论述。我们评价一种社会现象首先要公正、客观,要正视一切所能感知的有利与不利,光明与阴暗;对待缺陷与阴暗面,尤其是人类自身的缺陷时,我们更不应去掩盖它,或对其视而不见;唯有揭露它,正视它,我们才将最终克服它。如果随波逐流或掺杂进过多的个人好恶,那么便难以达到“获取实在的知识,找出文化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的目的。死刑的存废问题早已不是新的课题,甚至已是“陈词滥调”了,但直到今天,存废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谁都无法说服另一方。由于早已有无数巨匠对此问题作了“空前绝后”的论述,笔者在此“班门弄斧”无疑是一种“冒险行为”。不过笔者认为,在此能够将先前关于死刑的所思、所想作一番总结,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些论著对死刑问题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则冒这个险是值得的。由于笔者能力有限,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故恳请各为读者批评、指正。

本论

从死刑的历史看死刑的报应性

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②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要实现公平与正义,就要剥夺前者的利益,否则,后者就会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因此,谋杀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正义就要求剥夺谋杀犯的生命。死刑的发展历史充分地证明了报应观对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有人认为“刑起于兵”。《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③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罚意义上的死刑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此看来,“报复时代”(奴隶制时期)的仇杀就是最早的死刑。“由于刚脱胎于原始复仇习惯,带有浓厚的复仇色彩,甚至以复仇为其唯一目的。”事实上,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了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在当时,血亲复仇以“集体负责”的方式构成了适用刑罚的依据,同态复仇是刑罚的主要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奴隶主处死奴隶的现象不应看作是死刑的适用,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格”,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在当时不属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当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奴隶。因此,当时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奴隶主阶层利用死刑威吓和惩罚威胁其利益的人;另一方面,死刑可以满足弱势群体依靠国家力量实现报复目的的需要。可见,死刑在当时是作为统治手段和报复的手段而存在的。死刑的基本特征-“以命抵命”的报复本质从同态复仇中被人们保留了下来。

到了“威吓时代”(封建制时期),死刑的另一特征-威吓性被封建统治者们重视起来并“发挥”到了极致。由于对威吓性的畸形夸大,这一时期的死刑,体现了如下特点:其一,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达到滥用的程度。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在封建社会,被统治者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扩大了法律调整的主体;另外,由于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大,法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法律所要调整得矛盾不仅包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还包括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以及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些因素使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被扩大了。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迷信死刑的威吓作用,肆意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于封建刑律的《唐律》死罪条文也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在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每年因流浪而被处死者便多达三、四百人。其二,行刑方式极其残忍。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吓力,在死刑的行刑方式上大做文章,使行刑场面极为血腥残酷,惨不忍睹。无论中外,烧死、绞杀、车裂、分尸、腰斩、活剖等等酷刑在封建刑罚中比比皆是。中国秦代刑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扑杀、定杀、戮等等。16世纪,阴谋反对法国国王的巴列尔被先斩掉双手、用烙铁烫身后,打断全身骨头,既而用火焚化。其三,株连无辜。封建统治者一方面为强调死刑的威吓力,另一方面为防止被处死者的亲朋复仇,便“斩草除根”,动辄就灭九族、诛十族,株连无辜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家常便饭。中国明朝方儒孝因反对明成祖篡位,被诛灭十族,处死870多人。在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1670年颁布敕令确立了株连原则,一人犯罪,举家遭殃,即使连孩童也不能幸免于死,甚至罪犯所在的村社的全体都遭连坐。这一时期死刑的残酷性被表现得空前绝后,但其作为刑罚手段,还是以报复和维护统治为目的而存在的。

美国死刑制度历史 (四)

贡献者回答美国在1967年废止了死刑,然而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影响下,1976年美国重新恢复了死刑。然而,实际上美国部分州已经废止或很少使用死刑,这些州多位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将死刑废止,最高刑罚改为终身监禁。2011年1月11日,伊利诺伊州议会通过废止死刑,终结长达10年的死刑存废争议。

美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呈现出了一种复杂的现状。一方面,保守派力挺死刑,认为它能有效遏制谋杀等严重犯罪;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人道主义的重视以及对犯罪者改过自新的认知,越来越多州选择废止或减少使用死刑。

从1967年废止到1976年恢复,再到部分州废止或很少使用,美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废止死刑的州多位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可能与该地区相对较高的社会福利和教育水平有关,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教育和心理咨询来改造罪犯,而非通过死刑来惩罚犯罪。

新墨西哥州和伊利诺伊州的废止死刑举动,不仅影响了美国的死刑制度,也为全球废止死刑的运动提供了支持和激励。这表明,随着全球社会对人道主义的普遍关注,死刑制度在国际社会的接受度和合法性正逐渐下降。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死刑的存废,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