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一)

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贡献者回答这是不应该的立论,你看一下,就会有思路为什们应该了

主席,大家好。

其实,我方也和对方辩友一样,对小悦悦事件中那18位路人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心寒。(PS:他们百分之90会在立论里面说这个事件。如果没说,你就可以改成对社会上一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心寒)

但是,我方在心寒的同时没有失去理智,依然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从必要性上,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再者,立法惩处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不安。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对方辩友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

综上可见,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既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起来也是漏洞和弊端百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不应该立法惩处。而我方提倡,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去逼迫人行善,而是完善国家的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使人人都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敢出手!

我国古代有见死不救制度?或见危不救罪或这方面立法吗? (二)

贡献者回答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以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为源,编纂《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法律问答》,“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二件。

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唐律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如该书卷28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在唐律中还有对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如《唐律疏议》卷27中有:“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法律相结合的典范。

宋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条款与唐代相同,《宋刑统》卷28中有明确的记载。

明清时期,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总之,自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这是因为,如果任这种风气蔓延下去,势必会造成邪气上升,道德沦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的法规。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唐朝政府颁布了捕获罪犯给予奖励的办法。据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捕亡令第28”载:“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捕获罪。

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就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元典章》卷51)。

到了明朝,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窃贼十名,各与一官”。清朝沿袭前代的规定,据《大清律例》卷24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对于在与罪犯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另行奖励,如京城地区“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京外各州、县将审结的无主赃物变给捕者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什么社会问题 (三)

贡献者回答南方日报:见死不救立法太多问题值得探讨

至于见死不救立法,是不是对如今这种麻木风气的釜底抽薪之计,值得探讨。从根本上说,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混乱。

但是,在道德已经没有底线、丑恶没有止境的时候,法律“越俎代庖”似乎又成了唯一可以寄望的方式。即便如此,个人认为,见死不救立法还是应该慎之又慎。

以小悦悦这事为例,事故现场恰巧有视频为证,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我们能真正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又有几个他只要坚称自己没见,能奈几何至于其他那些没证没据、没被拍下来的现场,就更加公说公有理了。

对于这种“诛心”的规制,立法能否做到条件清晰,有巧妙的条文设置,并从可能的情况出发预设更多前提,决定着立法的成败。其次,我们国家目前最大的现状不是无法可依,关键是有没有真正考虑执法。

这些“光说不练”的法不在少数,法是立了,但执法主体不明,执法程序不清,执法态度不公,结果立了跟没立一般,民众不信,恐怕连立法者自己也不抱什么希望。

为见死不救立法,也算是退而求其次的法子了。但是,如果没有信心、没有能力解决上述的这些立法问题,那么,法还是别立为好,省得为民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口实。

麻木:法,能否真正催人向善

“小悦悦”事件后,谈方团队很快做出决定,拟奖励施救小悦悦的拾荒阿姨陈贤妹,并把她的家人纳入“协助”名单,将来对陈贤妹和她家人的工作、生活提供帮助。此举,是要让所有人明白好人有好报。

悲剧后对爱心者的力撑,并非孤灯一盏,社会舆论和公众也几乎一面倒地为救人的拾荒阿姨喝彩。10 月17 日,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给陈贤妹送去5000 元奖励金,她数度婉拒,后几经劝说才勉强收下。

褒扬良善的同时,惩恶寻因之辩仍在持续。一个现实是,中国现行法律,并无规定路人要施救的义务。冷漠的旁观,是个道德问题。

面对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旁观,南京彭宇案很自然被翻出来,似乎正是这个被打翻的“潘多拉盒子”,成了一连串“集体旁观”事件的原罪。似乎,自我保护过度,成了许多人不愿见人危难而施救的“保护罩”。

在谈方看来,“小悦悦” 事件和过去老人摔倒没人扶或被冤枉并不一样,“不存在被冤枉的问题,冷血到了极点”。这暴露了社会一定人群已经不仅是冷漠,而是麻木了。

学者郭巍青称,彭宇案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风气的影响,不足以解释“小悦悦遭遇”的成因。

“如果说彭宇案的影响可以这么坏的话,那是不是把那18 个人抓起来重判, 以后人们遇到这样的事就会伸出援手? ”郭巍青说,凡是主张这种逻辑的人,解决的方法非常简单,那就在司法上重新有一个与彭宇案抗衡的案例,重新把人影响回来。问题是,行不行呢?

网友“暨大张志迎”说:一个人不扶,是道德败坏;一群人不扶,是社会的悲哀。

然而,在谴责“见死不救”的18 个路人的同时,不少人开始自我审视:若自己在现场会救人吗?郭巍青觉得,每个人都应该这样自问,也是所有人不能回避的问题:选择冷漠还是选择救助?

期待:德,何时变教化为习惯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在遇到类似“小悦悦”事件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帮手、打电话报警或叫急救。

彭宇案之后,在一连串旁观事件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处处开放的良善之花:在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面对女童坠楼危急时刻伸手一接;在沈阳,七旬夫妇面对街头井盖被汽车轧碎而竖起警示牌;在佛山,拾荒阿姨作为第19 位路人抱起女童;在匆匆街头,依然有人会给乞讨者钱物,有人会扶起摔倒的老人……他们接的、竖的、抱的、给的、扶的,首先都是自己的良心。

谈方认为,挽救道德水准已经成为现在社会面临最紧迫的问题,应借“小悦悦”这一标志性事件之机,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奖励勇施援手的人,比如让那位阿姨老了后能安享晚年,相信比政策更有效。

“假若有利益冲突的时候,人对人就像狼一样;没利益冲突的时候,人对人就像草木一样。肯定是很多方面都出了问题”,郭巍青说,在农村,一个小孩遇到类似问题,自然而然就有一些邻里帮助。可是,在佛山那个五金市场,完全不存在一个社会支持系统。这个情景太荒谬了,人来人往的地方,就像在荒山里一样,好像没人看到挣扎在死亡边缘的孩子。

郭巍青认为,在国家、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没有去认真建设一个社会关系网络,这使得人的生活变得有更多风险。孩子走出父母的视线,就可能遭受杀身之祸,这已经不正常了。

“我们缺的,就是一个有人遇到风险时,能形成救助的支持系统。不能说缺法律、政府责任等,以前没有这些的时候,乡村都有这样一个社会救助系统”,郭巍青说,要重建这个系统,每个人都应尽力并扪心自问,自己能做什么。

学者陶短房认为,小悦悦事件归咎于社会风气的败坏,以及法律条文或相关案例的负面作用,于事无补。倘若人人“从我做起”,小悦悦这样的遗憾和悲剧就会少一些。

见死不救犯法吗 (四)

贡献者回答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施以援手。

法律更多的是关注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强制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这种立法思路既考虑到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尊重了个人的选择权。毕竟,在危险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或者条件去救助他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他人的危难置之不理。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会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人性的光辉。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的良知和道德标准仍然要求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伸出援手。

虽然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不犯法,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些人是有救助义务的。

一、特定职业的救助义务

1、公职人员

警察、消防员等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义务救助处于危险中的公民。这是因为保护公民安全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2、医疗人员

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在医院或诊所内对患者有救助义务。这是基于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二、特定关系中的救助义务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在被监护人遇到危险时有救助义务。

2、雇主对员工

在工作场所,雇主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

三、造成危险者的救助义务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陷入危险,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例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受伤,就有义务进行救助或呼叫救援。

为了更好地理解见死不救在法律上的具体应用,我们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岁的小女孩小悦悦在街头被两辆汽车先后碾压。在随后的7分钟里,有18名路人经过,但都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不幸的是,小悦悦最终于10月21日去世。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激烈讨论和道德反思。从法律角度来看,那18名路人的行为虽然令人心寒,但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因为他们与小悦悦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也不是造成危险的人,因此没有法律义务去救助小悦悦。

然而,这个案例也促使人们思考:我们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鼓励救助行为?是否应该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些问题至今仍在社会中引发讨论。

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会怎么做?法律的底线并不等同于道德的底线。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创造一个更加友善、互助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见死不救可否立法惩治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对他人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法律会进行惩治,但是对他人没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法律不会进行惩治。但法律还是会鼓励人民积极伸出援手,例如,《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皮律网关于见死不救立法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