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中,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为确保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1、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
- 3、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 4、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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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2、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3、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4、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5、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文 (二)
贡献者回答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对证据审查有严格规定: 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事实认定依赖证据,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需依法收集,经出示、辨认和质证确认无误后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事实,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需有确凿证据支持。物证、书证需关注真实性、收集过程和关联性,原件优先,复印件需经过核实或鉴定确认。
瑕疵证据可能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使用,但非法手段或程序不合规的证据将无效。 审查中,重视证人证言的感知性、取证程序和相互印证,非法取证和猜测性内容通常不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需细致审查,非法获取的供述不可,讯问笔录需关注时间、签名和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等需审查来源、真实性及关联性。特殊侦查措施的证据在查证后可作为依据,但法庭不公开其获取过程。 量刑时要考虑案件详情、被害人责任和被告人表现,死刑适用需谨慎对待。证据使用需综合考量,如有其他证据印证则采信。
法庭允许补充证据或调查核实,所有相关方可能被要求出庭。例如,自首、协助抓捕等情节,年龄认定需综合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据,不满18周岁的需通过骨龄鉴定判断。 自2010年7月1日起,上述规定正式实施。
扩展资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三)
贡献者回答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两个关键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正执法,严守证据裁判原则,提高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 背景和意义在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据制度仍需充实,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强化了证据收集、审查和排除的规范性,是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两个规定要求执法机构严格履行职责,遵循事实、证据、法律和责任,确保每起案件公正无误。
主要内容涉及证据裁判原则、分类审查与认定、综合认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和证明责任。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被细化,要求证据确凿、充分,并强调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新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排除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如禁止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强调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 执行好这些规定至关重要,需要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把控事实、证据、法律和责任,确保死刑案件公正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扩展资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有关证人证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四)
贡献者回答【答案】:B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因此,A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醉酒的人能正确表达的仍然可以作为证人,B错误,符合题意,应选。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皮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