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规定 (一)

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规定

最佳答案《刑法》第233条中,就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情节并没有达到较轻程度,可以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往往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由于这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根据《刑法》中量刑规定来看,对行为人的处罚最高也才7年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定罪 (二)

最佳答案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三)

最佳答案在现实生活中,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时,往往会引发不同意见。有的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准确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分析,即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若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若无伤害故意,则需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如能预见,通常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能预见,则可能视为意外事件。

以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2013年5月13日,张润博与甘永龙因骑车相撞发生口角,甘永龙先动手打张润博,张润博用拳头还击,导致甘永龙倒地摔伤头部。甘永龙随后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法院认为,张润博在争执中击打甘永龙,应预见可能造成甘永龙伤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导致甘永龙倒地后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分析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可以确认因果关系,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类型。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对结果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本案中,张润博的击打行为导致甘永龙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在案证据,甘永龙在受伤后的救治过程正常,未有其他明显介入因素。因此,可以认定张润博的行为与甘永龙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全案分析,张润博虽然不希望甘永龙死亡,主观上无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具有实施击打行为以对甘永龙造成轻微痛苦的意图。鉴于其行为受愤怒情绪影响,具有攻击性且力度容易失控,张润博应承担避免对方因攻击行为而摔倒致死的注意义务。一旦危害结果发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认定张润博的行为时,重点考虑其是否对死亡后果有明知或预见,进而判断其是否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最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值得注意的是,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较为复杂。除了张润博案中行为人意图对被害人造成轻微痛苦而实施攻击行为的情况外,还有行为人意图摆脱被害人控制或拉扯而实施的强力甩手、转身等防御行为,导致他人倒地磕碰或引起原有病症发作死亡的情况。通常而言,后者的危险性较小,可能不以犯罪论处,除非争执发生在极易摔倒磕碰的场合或针对年老体弱者及幼童等特殊对象。此外,即使是徒手方式的殴打,如果打击没有节制或在特定场所具有高度危险性(如长时间殴打、在楼梯口或车辆穿行的马路边猛推追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

徐永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徐某与吴某因酒后挑衅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踢打,徐某挥手打中吴某胸颈部后,见吴某倒地即停手。吴某随后因头部后枕部碰撞地面死亡。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罪行,赔偿吴某家属并获得谅解。法院判决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熊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及熊某甲与刘某丙发生口角后,朝刘某丙面部猛击一拳,致刘某丙摔倒头枕部与地面撞击形成对冲性颅脑损伤致死。法院认为熊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张某驾驶货车施工时,被害人王某酒后阻挠施工,张某用脚将王某踹倒在地,王某头部摔在地面上死亡。法院分析张某行为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未预见到严重后果,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时,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起因、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能否预见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后果发生后行为人的态度,以此来确定罪名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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