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一)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第三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第四条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第五条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 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第六条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第二章入所第七条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第八条被拘留人入所时,要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第九条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予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第十二条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任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第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的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第十六条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严禁让被拘留人为个人办事。严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被拘留人。第十七条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提出的申诉、检举、揭发材料和控告治安拘留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领导处理。第十八条治安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逃跑、行凶、自杀、哄闹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对于有证据表明确实有上述行为可能的被拘留人,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第十九条治安拘留所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非拘留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必须进入时要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拘留所是男女关一起吗 (二)
答法律分析:拘留所内绝对不允许男女混押,那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舍拘禁。对本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拘留所管理条例 (三)
答行政拘留所管理条例
一、概述
本条例是为了规范行政拘留所的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制定的。
二、条例内容解释
1. 拘留所设立与建设:根据社会治安需要,合理规划拘留所的布局和建设。拘留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人员收拘: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收拘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管理规范:拘留所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矫正。同时,加强安全防范,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 人权保障: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拘留所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5. 监督与追责:对拘留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管理不善、侵犯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三、详细解释
1. 拘留所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机构,其管理必须严格规范。这包括对拘留所的硬件设施、人员配置、管理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2. 被拘留人员的权益保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应享有基本的生活、医疗和合法权益保障,防止过度惩罚或不当对待。
3. 监督与追责机制是确保条例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对拘留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通过规范的管理,既能够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升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
四、结语
行政拘留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拘留所的管理,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嫖娼拘留所要关押几天? (四)
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娼拘留所关押在10到15天,并且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嫖娼破坏社会风气,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对于这种行为,派出所查处后通常是治安处罚。一旦做出拘留决定,有条件的将当事人送到拘留所执行,或者送到看守所。
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不管是历史上还是现代社会,嫖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屡禁不止。
一、嫖娼拘留所关押几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妓被抓要关10日15日以内,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于嫖客而言,最多就是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行为,对于嫖娼的当事人,派出所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拘留期限在10日到15日,罚款最多是5000元。一般情况下,执行治安拘留都是在拘留所。被拘留后,派出所要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到期后由家属来领人。
免于行政拘留的疾病证明 (五)
答法律主观:
1. 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若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应通知原裁决机关处理,可免于行政拘留。
2. 第一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3. 第二条指出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设置,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4. 第三条说明县级铁路、空帆、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设置治安拘留所。
5. 第四条规定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配备民警,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6. 第五条要求治安拘留所的拘舍应牢固、通风,采光充足,并对被拘留人实行男、女分舍。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单设拘舍。有条件的可设置学习室、活动场地及劳动场所。
7. 第六条规定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经费应报请地方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法律客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的;(四)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则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