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留时间规定 (一)

优质回答公安拘留主要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其时间规定如下:
行政拘留:通常用于惩罚一般违法行为,拘留期限一般为5到14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被拘留人有权要求及时通知家属,有通信权利,可携带生活必需品。拘留所应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得体罚、虐待。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期限为3天,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知道被拘留原因和涉嫌罪名等。
此外,还有司法拘留,这是法院维护诉讼程序对干扰者采取的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但它不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拘留7天怎么算时间 (二)
优质回答行政拘留7天的起算时间是从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是要到第2天为止才能算成一天的,比如说是5月1号下午2点进的拘留所,那么到5月2号下午2点,这是一天,以此类推,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最低要到5月8号下午2点才能出拘留所的。
一、行政拘留7天怎么算时间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行政拘留的起算时间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这不是说工作人员想多拘留一天就能多拘留一天的,也不可能因为自己认得司法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就可以提前出拘留所。不过,行政拘留期间,家属有时间的话还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探望的。
一般看守所拘留时间有几年 (三)
优质回答看守所的拘留时间一般没有几年这么长,其最长期限为37天。以下是关于看守所拘留时间的详细解释:
一、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特殊情况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或证据需要进一步搜集等,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由于案情更为复杂,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三、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综合计算
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三十日)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七日)相加,得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因此,看守所的拘留时间最长不会超过37天。如果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被拘留的人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拘留时间是指刑事拘留,对于行政拘留等其他类型的拘留,其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起算的? (四)
优质回答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时间是自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一般是以日为单位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但对拘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7天,并需要作出处理。
一、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起算的
1、《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规定。
二、拘留的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拘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司法强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相关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进行拘留,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追究则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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