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为何重复犯罪率比较高,该如何预防? (一)

刑满释放人员为何重复犯罪率比较高,该如何预防?

刑满释放人员是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尤为重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措施不当,可能引起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重新犯罪率一直在增长

有资料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1982年到1986年5年间平均为5.3%左右。”到了9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一直保持在8%左右,而实际上,一些地区重新犯罪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根据对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调查,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的3年内和5年内重新犯罪率分别为8.15%和10.32%,1979年的刑法构成累犯的标准是3年内重新犯罪,1997年刑法改成5年。

与我国1982~1986年监狱刑释罪犯的3年内重新犯罪的5.39%相比,增长了51.2%,绝对值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其中,前后犯罪罪名相同的占总体重新犯罪的53%~59%,也就是说,在超过一半的重新犯罪中,罪犯前后实施了相同罪名的犯罪。

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我国目前监狱在押犯约156.29万人,每年释放约60万人,5年释放300万人,大约有30万刑满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监狱每年新收犯人约30多万人,5年收150多万人。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的刑罚。“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著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如何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

第一,监狱做好管理教育工作,经过长期服刑劳动改造,让刑满释放人员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监狱在做好犯人思想教育的同事,让犯人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学习新的实用技术,为出狱后就业打下基础。

第三,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建立帮教制度,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释放人员,指导他们度过艰难期,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四,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出狱后暂时封存其犯罪记录,尽可能让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好找工作,或者建立特殊企业,招录刑满释放人员,让他们有工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社会和家庭多给予一些温暖,他们虽然曾经犯过错,但已经劳动改造结束,也是应该普通公民,不要用有色眼镜看他们,必要歧视刑满释放人员,从心理上接纳他们,让这些刑满释放人员回家后有归属感,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重新做人。

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什么 (二)

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2008年6月16日,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落实。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的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指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拟提请假释的或准备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其在监狱改造的实际效果和社会适应性等情况,对其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间内是否重新犯罪进行预测评价的活动。近几年,由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除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暴自弃和逃避现实等主观原因,还包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部门衔接不紧密、帮教环节薄弱、安置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也就是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既有刑释人员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对于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服刑人员经过监狱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说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得以实现,监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贡献。如果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就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如果回归社会后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监狱就可以及时提醒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从而起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是监狱总结监管改造工作经验教训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好坏,体现了监狱监管改造水平的高低。影响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干警素质、监狱规章制度、监狱生产以及后勤保障等都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协调,就会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各种因素相互抵触,改造质量就会受到制约和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罪犯个人因素,也有监狱方面的改造因素。在服刑人员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有利于监狱正确全面地分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时发现服刑人员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便于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改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大力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努力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论如何处理好监狱生产,教育改造,安全稳定三方面的关系 (三)

监狱生产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其间,经历了许多曲折和坎坷,几代人的辛勤和心血,铸就了监狱生产的历史功绩。今天,如何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如何与时俱进,迎接挑战,不断改革与创新,推动监狱工作的不断前进和发展,监狱生产工作责无旁贷。

一、历史回顾

建国初期,面对押犯剧增、关押场所爆满、新生政权压力巨大的情况,毛泽东主席在1951年5月作出了“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重要指示。“三个为了”的重要指示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搞监狱生产这一基本问题,也确定了监狱生产的二项基本职能,即,一是,改造罪犯;二是,创造物质财富,保证监狱正常运转。毛主席“三个为了”的重要指示,推动了我国监狱的大规模创建和发展,也推动了监狱生产的大规模发展。

在50多年监狱生产历史中,前30余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只有工厂和农场,监狱生产完全由国家计划调节,没有也不需要自主生产经营。19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逐步将监狱生产推向了市场,监狱生产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包括行业特殊、地域偏僻、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资金短缺、体制矛盾、劳动力制约,等等),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要求,在近20年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中,监狱生产走过了一段极其艰难的历程,而且,监狱生产职能错位问题凸现。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方针和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通过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监狱布局调整等一系列措施,监狱工作取向于“强化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价值核心,监狱生产回归到改造罪犯这一基本职能上。总的来看,监狱生产在50多年的改革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由改造罪犯的手段变化为监狱的生存手段,再由生存手段向改造手段回归的过程。

清河分局监狱生产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40多年中,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生产为辅。1990年代中后期,随着监狱体制、监狱布局调整、监企分离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了农业生产、资源经营、狱内加工业“三业并举”的局面,而且,狱内加工业逐步确立了主导地位。2002年7月,按照司法部“十六字”改革方针,完成了“分散向集中、狱外向狱内”的战略性转移,押犯全部转移到狱内,狱外资源实行

“集中统管”,监狱生产全面转向狱内加工生产,监狱专司改造,监狱工作职能、监狱生产职能得以回归。纵观清河分局54年监狱生产的发展历程,同样经历了由改造手段变化为生存手段再向改造手段回归的过程。清河分局54年的监狱生产,不仅为国家创造了财富,而且,为罪犯改造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岗位和改造手段,为监管改造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我分局监狱生产的发展已经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拉开了较大的距离。如何发展监狱生产、怎样开展监狱生产、如何充分发挥监狱生产的改造手段作用等已经成为当前以至将来较长时期内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监狱生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从我分局当前监狱生产的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产业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效益水平不高

自2002年实施“两个转移”以来,我分局从事过38项加工项目生产,目前保留项目只有13项。五年来能保持长期稳定的项目只有7项目,其中,属于技术型劳务加工项目的只有印刷、豆腐制作、服装加工和毛织等四个项目。从容纳罪犯数量和产业效益分析,足球缝制一直处于“一枝独秀”的主导地位。目前,我分局从事足球缝制的罪犯约2500人,占押犯总数的58%,加工收入占年总收入的50%;从事技术型劳动岗位的罪犯约750人,占押犯总数的17%,劳动收入占年收入的20%左右。

总的来看,一是,以纯手加工业为主导,没有自己的优势企业或骨干企业,在劳动项目、劳动岗位、劳动手段、劳动任务保障程度等多方面受到影响或制约,大多数时候是别人给什么我们干什么,别人给多少我们干多少,缺乏主动性和可控制性。二是,产业项目技术含量低,大多数情况下都在重复简单的动作。干警的操作技能和生产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周而复始地重复着相同的管理动作;罪犯学不到一技之长,整天重复着机械式的劳动动作。干警没有压力、罪犯没有动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三是,劳动效益不高。一方面,我们从事的主要是简单劳务加工,又受制于人,缺少话语权,经济效益不高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产业简单、工艺单调、技术落后、技能低下等缺陷,不能满足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需要。

与监狱人权的落实和保障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监狱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监狱人权法律保障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构成。其中,仅《监狱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与监狱生产密切相关的监狱人权包括,人生权、财产权、健康权、发展权、劳动保护权等。其中,以罪犯发展权问题最为突出。

罪犯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释放后获得安置与救济的权利等。其中,罪犯释放后获得妥善安置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罪犯获释后能否得以妥善安置,直接关系到生命权、生存权这一人权基础和核心,与重新犯罪也有着直接的关系。罪犯作为弱势群体获释回归社会后,在就业、安置等方面,在一定时间内理应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照。这种关照显然是建立在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基础上的。但是,这种关照决不能建立在牺牲社会公平、牺牲公众利益、牺牲其它公民权益的基础上。因此,罪犯获释后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和就业,能否长期稳定地生存、发展,主要还是在于其自身是否具有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罪犯在押期间,其人生自由、社会交流、就业选择、发展提高等多种权利依法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因此,通过监狱生产,提高罪犯的文化知识水平,矫正恶性,更新观念,培养技能,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等,是监狱人权尤其是罪犯发展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但是,我们当前监狱生产的状况,包括产业结构、管理水平、技术含量、技能水平、培训条件等,与现实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监狱生产改造手段作用的发挥,制约着监狱人权的落实和保障。

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罪犯回归社会是一个必然的问题,培养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应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我国现代刑罚的基本要旨是自由刑罚,监狱执行刑罚主要就是执行自由刑罚,罪犯获释后必然要回归社会,因此,监狱应当在其被剥夺自由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教育改造他们,将他们改造、培养成在心理、性格、道德、文化、技能等多方面能适应或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新人。因此,罪犯是否具有社会生存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监管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生产作为劳动改造的手段,承载着矫正恶习、更新劳动观念、培养劳动习惯、遵守劳动纪律、提高文化知识、掌握技能等职能,这些都是罪犯回归社会所必需具备的适应能力。目前我们的监狱生产以纯手加工业为主,纯手加工产业存在着工艺简单、作业枯燥、技术含量低、技能实用性不强等诸多缺陷,并且,我们的生产管理水平、业务知识教育、技术培训、技能传授等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监狱生产依*这种产业结构、劳动模式、改造手段,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回归社会的需求。

据有关方面研究报道,截止2003年底,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押的罪犯中,重新犯罪率为20.1%,高于全国的12.86%,其中,25-54岁的罪犯占89.4%;具有初中和高中文化的罪犯占65%,小学学历及文盲罪犯占23.5%;“二进宫”罪犯占80.8%;无业人员占60.3%,农民占29.5%

⑴。截止2004年底,河南省焦作少管所在押二次判刑的罪犯374名,其中,“二进宫”罪犯占82.4%;盗窃罪罪犯占50.8%,诈骗罪罪犯占3.2%;40岁以下罪犯占88.2%;农民占59.6%,无业人员占32.6%

⑵。广西区监狱局对1997-2003年期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研究显示,盗窃罪犯占重新犯罪总量的39.7%,诈骗罪占3.4%;“二进宫”占88%;25-54岁人员占82.2%;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文盲及半文盲人员占94.8%;农民占62.4%,无业人员占28.7%⑶

。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达程度地区重新犯罪的研究结果显示,当前我国重新犯罪表现出财产型犯罪多、青壮年罪犯多、农民和无业闲散人员多、低学历及文盲罪犯多、“二进宫”罪犯多、团伙犯罪增多、短刑犯重新犯罪的多、重新犯罪的间隔缩短等共同特征,其中,以钱财为目的的重新犯罪最为突出,并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对重新犯罪人员的心理特征、思想观念、社会环境、就业安置状况、生活方式等综合调查分析显示,上次判刑改造质量不高、思想扭曲、心态失衡、生存环境不良、适应能力差、就业安置困难等无一例外地成为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调查结果,重新犯罪人员中,64.2%人员没有稳定收入,78.4%人员没有工作或工作不稳定,56.2%人员认为“政府一直没有为我安排工作”,21.4%人员表示“我一直找工作但一直没有找到”,22.4%的人员表示“我没有技术特长、找工作很困难”。⑴

刑释人员回归后不能适应社会需要,重新犯罪形势严峻,作为“三大改造手段”的基本组成要素,监狱生产如何发挥其手段作用,以提高罪犯适应社会能力,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当前监管改造工作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与罪犯改造质量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经过近五年的监狱体制改革,至2000年,我分局完成了监狱体制改革,监企顺利分离,监狱职能得以回归。至2004年,随着“狱外资源集中统管”的顺利实现,又完成了狱内监狱生产管理和狱外资源管理的分离,实现了监狱专司改造的目标,进一步强化了监狱职能。同时,监狱经费财政保障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这种良好态势下,作为罪犯劳动改造载体的监狱生产必须从过去的经济手段回归到改造手段,不断强化监狱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劳动改造职能是否得到强化,监狱生产服务于监狱改造工作的成效如何,最终必须通过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得到体现。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综合体现在劳动出勤率、劳动遵规守纪率、劳动生产率、劳动增长率、劳动质量水平、劳动技能水平、好逸恶劳消除程度和劳动观念更新程度等多个方面。通过对我分局近五年监狱生产成果的调查分析显示,存在着劳动生产率下降、劳动增长率降低、劳动质量水平和劳动技能水平停滞不前或退化的趋势,而且,罪犯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等等。通过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显示,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心理失衡、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难以适应社会竞争等问题。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作为劳动改造的载体,监狱生产本身存在不足也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以简单手加工产业为主的监狱生产虽然为罪犯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手段,但是,在质量上并没有为罪犯改造提供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劳动岗位和较为先进的劳动手段,也就是说,简单手加工产业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罪犯改造手段”的职能。当前,我们对监狱生产的投资主要在于改善劳动环境和提高劳动保护方面,如厂房改造与建设、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完善安全设施等,但在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管理水平、工艺技术教育、职业化技能培训等这些基础硬件、软件方面的投入则严重不足。这种现状不可能保证罪犯更好地学习技能和管理,难以提高罪犯劳动的积极性,制约着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对监狱生产发展的认识和思考

准确把握监狱职能和监狱生产的关系

《监狱法》明确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应“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明确了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载体,是履行监狱职能、实现监狱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监狱生产应首先考虑如何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这个中心,促进监狱职能的实现。其次,监狱生产是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和实现形式,是随着罪犯劳动的演变和监狱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必将随着监狱职能的需要和发展而改变、发展。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既是监狱生产改革的重要要求和目标,也是实现罪犯劳动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条件。

正确认识和把握监狱生产的内涵和实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我国创造性地把生产劳动引入到刑罚执行工作中,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行刑制度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监狱行刑制度文明科学的标志。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不是经济实体单位,但出于改造罪犯的需要必须组织罪犯劳动,监狱生产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载体,具有鲜明的刑事法定性、明确的非单纯经济性。监狱生产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改造手段,这是由教育刑改造罪犯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宗旨所决定的。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劳动改造的需要,推动监狱生产的持续发展。监狱生产的非单纯经济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求经济效益,正相反,监狱生产必须讲求成本和效益,通过改造罪犯,努力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监狱建设、发展以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创造条件。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监狱生产具有政治属性,其根本目的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岗位和手段,把罪犯改造成为具有社会生存能力、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次,监狱生产同样具有经济属性,其经济属性要求通过开展和管理生产活动,追求利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财富,为监狱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正确认识发展监狱生产的目的和意义

监狱生产源自于罪犯劳动,是从罪犯劳动派生出来的生产活动,是劳动改造罪犯的载体和实现形式。罪犯劳动的性质是对罪犯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监狱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罪犯提供手段和条件,让罪犯改过自新,养成劳动习惯,学到专业技能,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为社会创造财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的监狱工作方针战略性地解决了现代我国生产劳动的手段作用和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关系,以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相结合,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文明性,与古代及资本主义国家以劳役作为惩罚手段和以罪犯作为劳动力具有本质的区别。发展监狱生产,实质上就是发展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促使监狱生产与时俱进,服从于、服务于改造罪犯这个中心,促进监狱职能的实现。

正确认识监狱生产非营利性的内涵和本质要求

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手段,这是监狱生产的核心内容,也是监狱生产存在的必然性要求。在监管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出现了求稳怕乱、不求功但求无过等现象。甚至认为,监狱生产是“副业”,搞监狱生产是“不务正业”,“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只要罪犯有活干、不闲着、不出事就可以,没必要考虑经济效益”等认识。就是在从事监狱生产工作的一些同志中,也存在“低人一等”的想法,甚至觉得在提拔任用上也比其他部门的同志慢一些,等等。这些认识减弱了发展监狱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严重制约了发展监狱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监狱生产的非营利性。监狱生产的非营利性是指,监狱生产不能把追求利润作为主要目标和任务,利润只是组织改造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副产品,而不是主产品。但是,非营利性并不否定监狱生产在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下,参与市场竞争,讲求经济效益,获得利润,为监狱工作服务。其次,发展监狱生产、创造财富、获得经济效益,是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并不发达。随着国力的提高,监狱经费财政保障程度也只能逐步得到提高,采取“等*要”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只能是不现实的空想,结果只能窒息整个监狱事业。第三,监狱生产获得经济效益也是改造罪犯的内在要求。监狱生产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和手段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悔罪,改过自新,刑释后能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监狱生产要讲求经济效益,必将发展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如果让罪犯长期在产业落后,经营不善,管理水平不高,劳动技能、管理意识、劳动效率等相对落后的环境中进行改造,很难保证罪犯刑释后能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很难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四,监狱生产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也是符合监狱工作和广大干职的根本利益。监狱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并不意味着国家大包大揽。因此,通过发展监狱生产,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将有助于满足广大干职物质文化的需要,有助于改善监狱工作和罪犯改造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有助于提高监狱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监狱工作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减轻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应当纠正“放弃监狱生产”、“让监狱经济退出市场”、“监狱生产不需考虑经济效益”等错误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改造罪犯的政治属性和创造财富的经济属性统一到监狱工作中、统一到市场经济中,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

科学设置、合理规划监狱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

清河分局在落实司法部“十六字”改革方针、实现“二个转移”、“狱外资源集中统管”后,为监狱专司改造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但是,如何提高产业水平、产业质量则成为了当前我分局监狱生产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一是,大力发展技术型劳务加工业,尽量减少、逐步替代纯手工加工业。劳务加工业由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优势,已经成为监狱生产的一个热点。我分局罪犯劳动自2002年7月起,实际上已经全面转向到劳务加工业方面。纯手工劳务加工业在实现“两个转移”初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罪犯作吃闲饭的问题,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难以满足监狱改造工作的需要,在监狱生产中,纯手工劳务加工业最终将被技术型劳务加工业所替代,这是由监狱生产的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大力发展技术型劳务加工骨干产业(如服装、鞋帽、玩具、五金、箱包、工艺品,等等)已成为当前发展监狱生产、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重要选择和实现途径。二是,适度建立“狱内国家企业”。劳务加工业无论是纯手工加工业还是技术型加工业,从企业性质和管理体制上讲都是属于“狱内社会企业”,其运行特点是,由社会企业(主)向监狱提供生产原料、设备、工艺流程、生产技术等,社会企业(主)与监狱一道组织罪犯生产,产品由社会企业(主)负责销售。以劳务加工为主体的“狱内社会企业”存在着生产过程的依赖性、加工项目的不稳定性、生产效果的低效性、技术技能训练的有限性、罪犯劳动价值取向偏移等缺陷,对监狱生产的矫治功能、激励机制、罪犯习艺等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由政府投资,提供设备、原料、技术甚至管理和市场(或者部分市场),适度组建一些“狱内国家企业”,将有效减小监狱生产存在的风险和难题,促进监狱生产职能的发挥和实现。历史上,我分局管辖的机械厂、造纸厂、制砖厂、粮食加工厂等“狱内国家企业”,为罪犯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劳动岗位,包括车、镗、刨、铣、电、气、焊、组装、模型、司炉、维修等等多种岗位、多个工种,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所学到的知识、技术和技能非常贴近社会生产的需要,更加容易适应回归社会的需要,更能激发罪犯学习、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不断创新、完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

监狱生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随着罪犯劳动的演变和监狱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也必将随着监狱职能的需要而改变,在新的时期,新的监狱工作实践必将为之赋以新的内涵。在新时期的监狱工作中,监狱生产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矫正功能、培训功能、稳定功能和财富创造功能四个方面。要充分发挥监狱生产的作用,如果仅仅依*某一个或某几个机构、部门,或者依*某一项、某几项政策是不可能得以实现或者完全实现,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因此,监狱生产必须与时俱进,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们自身的实际出发,以监狱工作宗旨为根本,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目标,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包括,监狱生产布局与规划、监狱生产产业定位与建设、监狱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安全保障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矫正机制、习艺机制、竞争机制、奖惩机制,等等。通过体制规范、制度保障,促进监狱生产的调整和发展,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坐牢为什么会成为惩罚犯人的方式? (四)

就我的经验看来,大部分服刑人员都不会因为服刑而产生深刻的反省,简单点说,如果不是冲动犯罪、不懂法犯罪,如果罪犯又没有正当的生存技能,那他十有八九是要重新犯罪的。(例如抢夺、抢劫、盗窃、贩毒、诈骗等财产型犯罪,受贿等另说了)

康师傅主政政法委时曾提出的一个著名观点:“监狱要着力降低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并将此作为罪犯改造质量的首要标准。”即所谓的“首要标准”!其实从这个观点的提出就可以看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是比较高的。官方的说法,一般是在10%以内,但在监狱里会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境:一名民警看到新入监服刑人员会突然喊到“哎,那不是我曾经带过的一个犯人吗。年前刚出去的,又进来啦?!哎,那不是我曾经带过的一个犯人吗,我那个时候还是管教干事(现在都是教导员了……)!”具体的权威的数据,我这里没有。但我个人认为,实际的数字应该不止10%。

至于“这是对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浪费”恐怕也不能完全这样说,对罪犯的惩罚,既是公平正义的彰显,也能告慰被害人。从现在的趋势上来说,惩罚罪犯的主要方式都是剥夺自由。就目前来看,最有效的惩罚罪犯的方式,也就是剥夺自由了吧!你不能指望着一个罪犯坐牢以后突然就变得伟光正了,这是他爸妈该干的事。

对于监狱重新犯罪率,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