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员工偷2百万巨款买房靠转卖房款生活20年未工作,他将会被追究何罪? (一)

招行员工偷2百万巨款买房靠转卖房款生活20年未工作,他将会被追究何罪?

优质回答这位潜逃20年银行员工,不仅会被没收所有财产,还将面临4年零6个月刑罚,除此之外还被处罚金5万元。这一切罪行和处罚,皆因为他触犯了“职务侵占罪”。

一个人的一生,用20年来计量,并没有多少个20年。原本是银行员工,过着令人羡慕日子,却因为生活和家庭原因误入歧途。男子虽然携带200万元巨款生活,可这20年来,他所过日子并不好,整天提心吊胆不说,也从不敢以真面目示人。

男子银行工作,偷走银行200万巨款,靠收房租生活20年生活在北京的男子,又是银行职员,这样工作和生活,即便放在今天,也令人羡慕不已,更不用说20年前。可男子却不知足,自觉工作、生活压力大的他,利用职务之便,做起了监守自盗事情。

男子趁着值班时间,偷走了银行存款200万元。而后又从网络认识女友,以女友名字购买房产,此后依靠卖房产所得,以及房产出租获得收入,维系了两人20年生活。

结束潜逃生活,男子一无所有,还将面临4年6个月刑罚在这20年时间里,男子始终不曾离开北京,却也不敢同父母、亲人、朋友联系,如同人间蒸发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虽然隐藏很好,但还是没能逃脱法律制裁。在男子被抓以后,案件也随之告破。他用赃款所购买房产,虽然已经升值,但这笔升值积蓄,也一并被没收处理。

因为触犯“职务侵占罪”,男子也被处以近5年刑罚,同时还需要缴纳5万元罚金。等到5年之后,男子才能够重获自由,回归到正常生活中。

原本拥有灿烂人生,如果在银行踏实工作20年,现在应该会是领导层级。有着事业和家庭,又生活在北京,这样生活会令同龄人羡慕不已。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面临什么处罚 (二)

优质回答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大人没收小孩子零花钱犯法吗 (三)

优质回答不违法。

只要不是强制性的就不违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压岁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但对于未成年人,不适合保管和处分较大财产,父母只能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帮孩子保管或为了孩子利益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一、没收财产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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