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怎么定罪 (一)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方式
一、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主体要件:应当是自然人,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 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的目的。
二、定罪方式: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主要依据侵占财物的数额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1. 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首要考虑的是侵占财物的数额。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异,需参照当地法律法规。
2. 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指的是利用自己在本单位内的职务、岗位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权力及方便条件。
3.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定罪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会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法院会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而定罪则主要依据侵占财物的数额、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徐克有没有犯过案 (二)
最佳答案被告人徐克,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6********,*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赣荣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村**村自然村***号,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2021年1月28日,2021年1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克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出资注册成立某甲有限公司,2019年年底,张某某、李某某准备开设马场,拟将某甲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俱乐部,因工商登记原因,2020年7月6日,公司最终变更登记为某乙有限公司。
直至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克一直未退回货款,李某某、张某某遂报案至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同年12月28日,经电话联系,徐克主动前往景德镇公安局珠山分局接受调查。2021年1月6日,徐克亲属与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赔偿该公司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某乙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0274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已赔偿某乙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公司总经理有职务侵占公司150多万元,该如何报案? (三)
最佳答案这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了,要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好能有一定的证据,一定会立案的,这都算数额巨大了
看完你的补充,给你一个案例供参考,希望能帮上忙:
多人举报吉林制药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一上午,曾任吉林制药监事的张宪国先生带着百人联名的报案材料前往吉林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张守斌涉嫌职务侵占。
张守斌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报案材料称: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原系吉林制药的子公司。2009年1月14日,报案人在洮南市工商局依法调取了恒和维康的工商内档,发现恒和维康已属石立更所有。在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股东会签署的决议,该决议授权张守斌卖出恒和维康。作为上市公司,公开资料表明,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这份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2007年7月28日,凭着伪造的授权,张守斌与石立更私下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400万元的价格将恒和维康转让给了石立更;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完成了股权过户,而1400万元转让款去向未明。张守斌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报案
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谢大队长接待了张宪国等人。在看完报案材料后,谢大队长表示不能受理。
“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你们应该找监管上市公司的一些部门,不应该找我们。”谢大队长没有收下这份报案材料,让报案人自己带走。谢大队长还说:“你们的证据不充分,你怎么证明张守斌就把钱装在自己兜里了呢?”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吉林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决议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一律是无效的。张守斌作为吉林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售方签字人和具体承办人,有义务按协议将出售恒和维康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吉林制药的帐,现恒和维康在公司财务报表上还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药的资产,而工商记录则属于他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公司的归属是以工商记录为准,故吉林制药的这块资产已流失。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张守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此案中举报人和侦查机关都不须举证证明钱放进了张守斌自己兜里,恒和维康已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张守斌的钱是否到手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另,截至发稿,证监会尚未回复12月17日老张对吉林制药的举报。
具体的还是请咨询专业律师吧~我也只能尽我所学来帮助你,但毕竟经验有限,多包涵~
员工职务侵占怎么处理 (四)
最佳答案员工职务侵占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来说:
定性分析: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是构成该罪的特殊主体要件。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且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结合参考信息,如果该名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企业财产的行为,那么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要件。
处理措施:
报案处理:一旦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企业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介入调查。法律追究: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如确认该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内部整顿: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的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例如,可以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管,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
注意事项:
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企业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企业应尊重法律程序,不得干扰或阻碍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员工职务侵占应依法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加强内部管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犯职务侵占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皮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