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及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

在当今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欺诈行为也随之增多,如何准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以及诈骗与经济纠纷,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课题。####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虽然都包含“欺诈”二字,但二者在法律性质、目的、手段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律性质与目的不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虽然民事欺诈中也存在欺骗行为,但这种欺骗行为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行为人仍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动。手段上的差异。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这种欺骗行为则不能成立诈骗。而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虽然也可能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并非行为人获取经济利益的唯一或主要手段。行为人通常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在民事欺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可因欺诈行为而产生撤销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而诈骗罪中,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因诈骗行为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同样需要从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及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主观故意。诈骗者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一开始就抱着骗取财物的目的;而经济纠纷当事人则旨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虽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表现。诈骗者常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财,如编造不存在的项目、伪造证件等;而经济纠纷则通常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如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合同履行不到位等。经济纠纷中的争议往往围绕正常的经济活动展开,不涉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后果方面。诈骗行为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且诈骗者往往逃避返还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经济往来中的正常矛盾,可协商解决,无严重后果。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经济纠纷则是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的矛盾,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后,双方可继续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综上所述,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诈骗与经济纠纷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这些界限,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同时,也应加强经济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诈骗两千属于什么罪行 (一)

贡献者回答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的才涉嫌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金额为2000元为治安案件。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及,诈骗两千元会根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骗借是否属于诈骗 (二)

贡献者回答可以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是贷款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 (三)

贡献者回答判断是贷款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及后果。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民事欺诈

主观目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欺诈故意,但其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希望通过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谋取一定的利益。在贷款场景中,如果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贷款,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临时资金需求或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非法占有贷款资金,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行为手段及后果:民事欺诈的行为手段通常较为隐蔽,且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在贷款欺诈中,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信息,但并未导致贷款机构遭受重大损失,且行为人后续有还款意愿和行动,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民事欺诈。

二、贷款诈骗犯罪

主观目的: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从一开始就计划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资金,并拒绝归还。

行为手段及后果: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手段通常更为恶劣,如编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贷款材料、伪造贷款条件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贷款机构的利益,还破坏了金融秩序。如果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后,拒不归还贷款本息,且数额较大,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

总结:判断是贷款诈骗犯罪还是民事欺诈,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及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较大数额的贷款资金并拒不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虚假信息,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后续有还款意愿和行动,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是当前较为多见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往往同民事欺诈引起的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司法实践中,不能把签定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皆以诈骗论罪,也不能认为只要是经济合同形式就一律不涉及犯罪。当前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分清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基本界限 民事欺诈,是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地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作出一定民事行为,从而达到、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诈骗罪是一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付本人或他人所有的较大数额财物的犯罪行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相同点在于:

1、两者都可以发生在经济交往中;2、客观上都有欺诈行为存在3、行为人对特定财物取得不法占有。

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一、民事欺诈可以形成法律关系,虽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能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找犯罪虽然可以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后果,但就诈骗犯罪行为本身而言,根本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民事欺诈人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被被欺诈人与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从而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虽然其诈骗行为在客观引起他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诈骗犯罪本人没有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和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诚意。这一点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最本质的区别。

认定经济诈骗罪,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以骗取财务为目的。非法占有即违背财物人的意志而对财物实际控制,并不是诈骗犯罪构成独有的的要件。就特定财物而言,民事欺诈也能达成不法占有的状态。所以,从特定财物的非法占有这一结果形态,不足以区分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上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如前所述,民事诈骗人采取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影响对方的意思表示,其不正当利益须通过自己约定的民事义务的履行中间接取得;诈骗犯罪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财物本身,其非法利益不是通过约定的民事义务来取得,而是由诈骗行为直接取得。由此可知,民事欺诈人主观上所追求的是因欺诈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而诈骗犯对事先与他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从他主观上看是出于虚拟的,也根本无实际履行的实意。把骗取财物作为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从经济犯罪的特性出发,划清两种诈骗行为的根本界限。实践中只要掌握这一构成要件的审查认定,就不会混淆民事欺诈和经济诈骗行为的性质。 如何认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 “以骗取财为目的”是构成经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区别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骗取财物”这一犯罪目的呢?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实现必然要通过客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民事关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属性。民事诈欺是当事人在民事关系的约定中采用了诈欺的手段;经济诈骗犯则是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在一种民事关系的假象之下,达到其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所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在客观上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便成为认定行为人有无诈骗目的客观标准。

 所谓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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