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中串通投标的怎么处罚?
- 2、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 3、为啥?评标专家没有收好处费却成了串标的主犯!
- 4、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建设工程中串通投标的怎么处罚? (一)

优质回答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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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串通投标的怎么处罚?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解答:
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中串通投标的具体会受到以下处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串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敏律师简介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8年,擅长金融借款、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二)
优质回答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为啥?评标专家没有收好处费却成了串标的主犯! (三)
优质回答评标专家肖军,在串通投标案件中,虽然未收取任何好处费,却因其在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成为了主犯。案件涉及多位被告及被告单位,包括杨先锋、刘甜甜、潘星、刘航、谷磊、周德恩、胡养缠、杨婷、何佩以及陕西巨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军作为评标专家,多次违反规定,接受招标代理人传递的意向入围公司名单,并在评标过程中人为提升这些公司的评标分数,导致其他投标公司被排挤出局。
案件详情显示,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围标行动,杨先锋及其同伙利用与政府官员的关系,通过请客吃饭、行贿等手段,确保了其选定的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肖军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不仅违反了评标专家的职业准则,还利用自身身份为特定公司创造竞争优势。
尽管肖军未直接收取任何好处费,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了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法院最终认定,肖军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市场公平、打击腐败行为的坚定立场。
此案揭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强调了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同时也警示了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肖军的案例提醒我们,无论职位高低,一旦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评标委员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
优质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的行为影响到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其受贿,很可能导致评标有失公允,发生不法利益输送。评标专家受贿案发生,评标委员会取消专家资格,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皮律网关于评审专家串通投标罪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