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食物中毒10人负什么责任 (一)

轻微食物中毒10人负什么责任

优质回答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的,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病因不同可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先调查取证,然后向卫生部门报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主要是用于取证),饭店如果调查属实严重会触犯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一般就是行政罚款和赔偿。赔偿一般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及补偿。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首先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保留相关检验资料。之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的途径来维权:

(1)与该餐馆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2)由此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由此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对此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什么责任 (二)

优质回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处罚形式如下: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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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物中毒三人负什么责任 (三)

优质回答食物中毒三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

食物中毒入罪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造成达到十人出现食品中毒的现象的无论有无造成伤残等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十人严重食品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就要承担可以被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物中毒几人刑事责任 (四)

优质回答中毒超过三十人需要负刑事责任。

食物中毒要追究多少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学校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实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在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毒人数超过一百人或者死亡一人的,应当在六小时内报卫生部,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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