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其中,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角色——第三人,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指的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甚至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和全面。

民诉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 (一)

民诉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制度,规定了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这对实现诉讼,避免裁判矛盾起了很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并不少,有的原告起诉时在起诉状中就直接列明第三人,有的在庭审过程中追加,本文试图对我国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制度进行探索,剖析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 第三人 参加诉讼

先看一下一则案例:

原告许某起诉称,被告青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城阳区上马镇某工业园一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作为该工业园区企业的施工单位,第三人孙某则是被告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自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许某给被告提供劳务作业,被告欠原告许某人工费10万元,由第三人孙某给原告出具10万元的欠条,被告于2008年底支付5000元后未再付款。因欠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因此许某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所欠人工费95 000元及利息时,把孙某在诉状中直接列为了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第三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参加到原被告业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独立的实体权利,或不主张独立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第三方面人。第三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数人。

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由于未参加而提起独立的诉讼程序,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拖延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内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或由于前案终审后业已执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终审后,在执行上造成困难。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述种种不利后果,彻底解决同一标的相互关联的问题,赋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本诉中原被告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申请撤诉。

三、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对此,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直接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剥夺了法院审查的权利;有的观点认为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是当事人的权利,无需审查直接针对第三人送达即可。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实行,这一争议才得到解决。该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第三人参与诉讼,审查权仍在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1、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四、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完善

因为第三人制度具有经济性和便捷性的特点,故实践中列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又没有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第三人诉讼权利上的限制又决定了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如在另案中明确作为被告有利,这样为了保护不应当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参加诉讼。

1、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对于第三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法律并非在什么情况下都明确进行了规定,如何确定第三人主要依靠法官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3、追加第三人的操作程序。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后,法院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有追加必要的,要及时追加,并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对递交了书面申请,但没有说明追加理由,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但经法院审查,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没有牵连,没有追加必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而且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诉讼标的同一性: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案件。

合一审理和判决: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也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

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被追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于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具体情形? (三)

必要共同诉讼构成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具体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区别

行政诉讼基本上系由单一之原告对单一之被告,就单一之起诉声明及单一之诉讼标的起诉,即所谓的单一之诉,共同诉讼只是单一之诉为原则之下的一种特殊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在此情形下,既有可能是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一个行政行为针对数个相对人作出,如果案件必须合一确定,则可将数个原告或数个被告视为一体,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

共同诉讼的另一种情形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律之所以允许合并审理,并非必须合一确定,而是为了诉讼经济以及防止裁判发生矛盾。但对于同类行政行为,本应分别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再将数个起诉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法》对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织、减少循环诉讼、避免民事行政裁判的相互矛盾和相互推诿,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性质上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而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确切地说,是为了诉讼便利的考虑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后,仍然存在行政与民事两类诉讼、两个争议。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区别是什么 (四)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普通的共同诉讼其实不是真正的共同诉讼,只是考虑到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得请求是有关联的宠儿合并审理案件。属于一种节约成本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 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是,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普通 共同诉讼

普通 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完全不一样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指的是有必要性,需要合并到一起而进行共同诉讼,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只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而让数个诉讼人合并到一起进行诉讼。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多人一起起诉欠钱会坐牢吗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