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并非一件随意之事,而是一个严谨而规范的法律过程。当合同双方因某种原因希望撤销已签订的合同时,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途径。尤为重要的是,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与裁决。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构,能够对合同撤销的请求进行公正、公平的审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 (一)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

贡献者回答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并非必须经过法院。具体解释如下:

对方认可时无需法院确认: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合同的另一方认可撤销权的行使,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撤销权的行使就不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

对方不认可时需法院确认:然而,如果合同的另一方不认可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争议,那么撤销权的行使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即由法院进行确认。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撤销权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些规定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签订之后几年内可以撤销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合同签订之后几年内可以撤销要分情况。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怎么理解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由上可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消灭。

1、一年的除斥期间。

“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五年”的时间点

“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具体来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第二、债务人无偿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第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75条的理解?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四)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 (五)

贡献者回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什么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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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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