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寄售协议”和“行纪合同”这两个术语。那么,寄售协议是否属于行纪合同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寄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术语,指的是销售商委托代理商销售货物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销售商将商品寄存在代理商处,由代理商代为销售,并在销售完成后支付报酬给代理商。要深入理解这两者的关系,我们需要先明确寄售合同的本质和特征。

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一)

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寄售协议是属于行纪合同的,因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且以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同时在行纪人完成全部义务以后,委托人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寄售协议是相关人员提供代寄售服务而签订的条约。 一、寄售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行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而寄售是指将商品寄存在他人处代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所以寄售是属于行纪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内容,

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第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第四,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寄售协议是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运用自身的名义来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具体的报酬和贸易内容需要在行纪合同当中体现。一般在行纪合同当中,合同标是行纪人和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

代理和寄售有什么区别 (二)

一、含义有差别。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通常的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 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

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在销售货物中扮演的角色不一样。

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寄售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和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

三、销售的渠道有别。

一)代理商销售渠道,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二)寄售销售渠道:制造商→寄售→消费者

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利于促进成交。

寄售合同什么是寄售合同 (三)

寄售合同是一种商业协议,其核心内容涉及销售商与代理商的合作方式。在该协议下,销售商将商品交给代理商进行异地销售,而非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销售商通过邮政或公共承运人将货物寄送到代理商的所在地。

代理商在协议中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代表销售商进行产品推广和妥善保管货物,确保商品的品质和完好性。他们的任务不仅仅是接收货物,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渠道和网络帮助销售商销售产品。

销售条款中规定,售出的商品所得的款项以及任何未售出的货物,所有权都归销售商所有,这是寄售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代理商的报酬则来自于销售的佣金,他们从中获取利润,但并不承担商品的库存风险。

总的来说,寄售合同是一种基于信任和合作关系的销售模式,销售商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市场覆盖,代理商则有机会获取额外的销售收益。这种模式在国际贸易和零售业中被广泛应用,以实现商品的高效分销和销售。

寄售合同国际寄售合同样本 (四)

国际寄售合同样本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 合同双方信息 制造方:名称、位于[国家][地址] 受托方:名称、位于[国家][地址]

2. 货物描述与销售授权 制造方生产并销售[货物描述],后续产品性质和类型需与原产品一致。 受托方作为制造方授权代表,在[某国某州]范围内接收货物以进行存货和销售。

3. 法律关系与经济责任 双方关系仅限于按约转移货物,非独家合作。 受托方独立于制造方,双方无雇佣、合伙等关系。 受托方需遵守[某国]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税费。

4. 合同有效期与订货流程 合同有效期为[数字]年,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受托方需每月提交订货单,制造方在[天数]天内审定。

5. 交货条款与货物所有权 制造方在[天数]天内按照订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 制造方负责出口许可和相关检验。 货物所有权在未售出时归制造方所有,受托方无处置权。

6. 价格与支付条款 制造方有权调整价格,受托方需按照最新价格清单销售。 除首次订货外,后续需支付上月销售款项并享有折扣。

7. 受托方责任 定期提交存货报告。 促销产品并遵守销售限制。 对商业运作费用负责。 获取并保存必要的进口许可。

8. 合同终止与货物归还 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均有权依据合同附件的损失赔偿比例进行处理。 合同终止后,寄售货物需归还制造方,未归还的视同损坏,受托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9. 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或法院审理。

10. 合同修改与通知 合同的修改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签署 制造方:[公司名称] [签字人姓名及职位] 受托方:[公司名称] [签字人姓名及职位]

请注意,仅为国际寄售合同的基本框架和关键内容,具体条款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明白了寄售合同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