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其本质在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合同形式不仅是商品交换中最普遍的方式,还构成了典型的有偿合同类型。在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晰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该条解释聚焦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定情形,为我们理解买卖合同的实际运作和法律后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是什么 (一)

买卖合同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主要用于规定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和权利义务。

详细解释如下: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主要用于规定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和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被称为出卖人,买方则被称为买受人。合同详细列明了买卖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交易,并由法律保障双方的权益。这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一旦签署,买卖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

1. 明确性: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

2. 法律效应:作为一种法律合同,买卖合同的签署意味着双方同意遵守合同规定,对于违约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公平性: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有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通过签署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误解或欺诈而导致的纠纷。同时,买卖合同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总之,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二)

贡献者回答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什么是什么是购销合同 (三)

贡献者回答购销合同定义

购销合同,也被称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中常见的类型。它是连接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桥梁,明确双方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简单来说,购销合同就是买卖双方为了明确各自权益,达成商品或物资交易协议所签订的书面文件。

以下是关于购销合同的详细解释:

1. 购销合同的基本含义

购销合同主要是为了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份合同,卖方同意销售商品,买方同意购买商品,双方共同约定商品或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2. 购销合同的重要性

购销合同在商务交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确保了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还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购销合同的内容

购销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期限、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些条款都是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购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规范的交易框架,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买卖合同 (四)

贡献者回答买卖合同是调整买卖行为的合同形式。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简单地讲,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方)。

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它为商品社会的最基本行为——买卖,披上了法律的外衣,确立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买卖这种市场行为,使其规范化,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满足公民、法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有着重要的作用。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理解? (五)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条款,其实是针对出卖人的“一物二卖”行为,而又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对于各个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认可其有效。但由于标的物只有一个,因此对于其他最终没有买到标的物的买受人,该条文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但是,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取得顺序,其他买受人最终也只能获得的是违约赔偿或损失赔偿,至于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法院一般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会予以支持。

2013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个相关案件: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2012年2月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其于2010年旧房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签合同当日,原告即付清了全部房价款,一周后被告王某某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杨某某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原告便搬入居住。

2012年8月,第三人季某某自称同样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向其转让该房屋,并以此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遂与原告产生纠纷。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对此,第三人季某某称自己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在先,并也付清了全部房价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据此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

一、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协助第三人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原告立即搬离系争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出售)》,以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被告存在"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

其次,虽然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先,但原告自2012年3月即开始占有、使用了系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已支付了水、电、煤等费用。现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在先实际占有,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 《居间合同 (出售)》有效;

二、确认第三人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季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买卖合同解释的信息,欢迎点击皮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