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 (一)

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见的主体:违约方是预见的主体,即只有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才会被考虑在内。

预见的时间:合同订立时是预见的时间点,即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具备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的预见能力。

预见的内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是预见的内容,这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合理预见的间接损失。

判断标准: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预见到某种损失,那么违约方也应当被视为能够预见到这种损失。

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第585条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因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给违约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时,履行人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三)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时,履行人的违约情形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具体而言,履行人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交付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信关于随着合同签订时间的临近,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会逐渐明确,越接近合同订立的时间点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皮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