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入解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行业行为,保障业主权益
-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家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遵法自觉性。同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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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 深入解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行业行为,保障业主权益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家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从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崛起,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频发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定义,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业主权利与义务
在条例中,业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等。同时,业主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稳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是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事务顺利开展的关键。####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业主入住前,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有序开展,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条例还提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语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遵法自觉性。同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我家被盗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一)
优质回答☆ 小区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 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保安服务”这方面的认识矛盾相当普遍。尤其是在发生失窃后,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常常争执不休。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会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 一、对物业管理的理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本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同样,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如:具体安全防范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界定责任;其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分为共有和专有两部分,而物业管理主要进行的是物业共有部位的管理,专有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产权人(业主)自行负责管理。 二、安全管理是“防范”不是“保障” 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企业是“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管理,说明他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三、物业管理合同有别与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车辆保管合同。业主不能认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当承担保管自己车辆或财产丢失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控制业主车辆,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具体特征(举例:如果张三将邻居李四家地下室打开,将李四的电动车推入自己地下室,张三未被查获,那么李四以车辆被盗为由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向李四赔偿一辆电动车?)。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另行同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保管费,而后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四、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从事日常性服务管理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扫保洁、公共维修、消防管理、装修管理、秩序维护等等。物业企业既不是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公安机关。试想,一旦发生了失窃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等同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于收取微薄的物业管理费的物业企业来说并不公平;退一步说,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物业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了公安机关的各种费用,社会治安不好,公安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 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的朝阳行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部分业主理解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应确保不受损害,并负有保障义务,出了事物业公司自然难逃干系。这种观念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和了解物业管理,而无限止扩大了物业安全管理范围,对物业管理期盼值过高。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尽心尽力有时并不等于绝对满意。 六、物业服务提供质价相符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受物业档次影响,豪华别墅区或高档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偏高,智能化安防等硬件设施配备相对比普通住宅区要好的多,安防系统完善,硬件安全系数高,软件人员素质高。由于物业服务费是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成正比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能根据所管物业收费标准来确定物业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安防服务。 七、随意欠费导致恶性循环 安全防范工作的好坏还取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如果物管费本身定位较低,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动不动找各种理由拖交、拒交管理费,无疑会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工作热情不高、服务质量下降、人员数量减少等等,影响到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随即又会引发更多业主的不满,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导致恶性循环发生,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服务管理下去,而导致小区瘫痪,最终使全体业主成为受害人。 当然,如果物业企业明显违反条例或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工作人员疏于安全防范,严重失职,导致业主财产受到实际损害,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二)
优质回答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委员会还履行以下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了解业主; 4; (三)及时了解业主、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履行下列职责,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部门; 3,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入住后不通天燃气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三)
优质回答不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此规定已说明了供气与物业服务无任何关系。拒缴纳物业费,物业也无法解决供气问题,但物业有权追索欠费(包括因欠费而产生的违约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位好心人,麻烦你们帮我回答一道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题,如下: (四)
优质回答回答: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国家只是提倡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物业管理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