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一)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它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五、 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凡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新征收条例办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
搬迁和拆迁的哪个赔偿多 (二)
最佳答案一般来说拆迁赔偿更多,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拆迁通常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的强制行为,有严格法定程序与明确补偿措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还可能有补助和奖励。补偿方式多样,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
搬迁性质较为复杂,可能是政府要求,也可能是个人、企业自主决定,程序相对灵活,补偿靠协商。若搬迁属于个人行为,通常没有经济补偿;若涉及政府政策行为,可能有补偿,但金额往往比拆迁少。并且部分搬迁不伴随拆房动作,如宅基地搬迁,宅基地仍归农民使用。
不过,实际赔偿还受地域政策、具体项目等因素影响。比如一些大型企业主导的搬迁项目,为推动进程可能给出丰厚补偿;而某些拆迁项目因资金、政策等问题,赔偿标准也可能不理想。
590号令附表2补偿标准内容 (三)
最佳答案590号令补偿标准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收回房屋造成的生产和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贴和奖励。
在实践中,对于住房的商业用途,将对第三项进行补偿。赠款和奖励必须符合某些条件。所有这些一起是被征收者最终可以获得的总薪酬。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是法律评估点。 “与房地产类似的市场价格”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评估方法在住房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审查和评估。如果对审查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识别。也就是说,评估的两个直接补救措施是审查申请和专家评估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或随机选择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是审查评估链接是否合法的非常重要的一点。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交换财产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交换房屋,计算和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交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选择被征收人的赔偿方式的权利必须依法予以满足。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和安置补偿协议是针对收费或住房使用,生产损失,停业,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期期限而订立的。赔偿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未履行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到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房屋征收。确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公告。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提醒补偿协议和赔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赔偿协议签订后不予赔偿决定。赔偿决定是在没有签署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先予以补偿,然后再重新安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员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内容参考:
房屋拆迁,赔房涉及到了那些法律条例 (四)
最佳答案房屋拆迁涉及的主要法律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是该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
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该条例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行为,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公正。
保护被征收人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对待和补偿。
规定补偿标准和方式: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形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或二者结合,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明确被拆迁人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有权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被拆迁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完成搬迁。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