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怎么办 (一)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怎么办

优质回答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讲,有了房才有了属于自己真正的家,人生慢慢的开始稳定下来步入正轨。

网友咨询: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怎么办?

律师解答:

若房屋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或者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问题,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若房屋属于非主体质量不合格,但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如:危害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等情形;房屋严重漏水并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水、电、燃气无法投入正常使用的等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律师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宋小鹏 宋小鹏律师 (二)

优质回答宋小鹏 律师

现为: 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文理研修学院 老师

宋小鹏律师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宋小鹏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公司商务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及侵权赔偿等法律业务,拥有多年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经验。尤以刑事辩护为长。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负责为单位起草、审查对外合同及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代理单位对外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及诉讼,为单位避免、追回多项经济损失;

多年的执业经历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在办案过程中,宋律师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以及专业与跨专业的结合。以其独到的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地在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宋小鹏律师多次被《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栏目》记者采访,对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提供法律之咨询和解答服务。

宋小鹏律师热衷公益事业,办理了多起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 关 资 质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房地产置业证书

工商管理经济师资格证书(中级)

业 务 范 围 :

(一)担任各类商事公司、企业集团、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公司和个人因投资、合作、股权、产权和合同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三)担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

①为其提供与土地出让、转让、项目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项目预售、销售、交付、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②银行按揭业务(解答客户疑问、与客户会谈、审核客户资信、出具法律意见书),代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③代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等各项房地产事务,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草拟、修改、补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公司其他法律文件,并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各项商务谈判、签约之全程;

④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其与购房客户及/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

⑤代理购房客户进行购房全程服务(包括合同修改、草拟补充协议、谈判等);

⑥代理各类购房纠纷及诉讼;

(四)处理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①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

②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③融资、担保法律事务;

④公司注册、合并、分立、收购法律事务;

⑤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五)提供公司设立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咨询、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谈判;

③代为审查、修改或起草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④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为公司产权结构变更中的转制或股份制改造提供方案和进行可行性论证;

⑥为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办相关法律手续;

⑦为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事项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⑧参与各项谈判,制作相关文件,代办相关报批、登记手续,进行律师见证。

(六)提供金融法律服务,包括:

①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②提供保险法律服务;

③为金融机构审核及/或办理各项贷款担保手续;

④为金融机构设计债务重组方案;

⑤为金融机构起草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

⑥为金融机构、基金会等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及常年法律顾问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

①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②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批、资金运作和融通、研发、生产、市场化运作中所涉及的相应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③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代办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注册事宜;

④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代理诉讼、仲裁;

(八)涉外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进行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③代表外商及/或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其在中国的诉讼、仲裁;

④与香港、台湾、日本及新加坡的律师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九)代理因个人所涉及的合同、劳动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在学校主要讲授民、商法等课程。熟悉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竞争法、诉讼法等法律。

尤其对劳动法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经验。

典 型 案 例 :

(★ 本律师严格遵守和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及个人隐私,对此,下列案例均不标明名称。★)

☆台湾人×××诉北京××保险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

☆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总政×××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司发起协议、公司章程,审核、修订各类公司合同,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

☆为×××有限公司就个别员工解聘提供建议方案;

☆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员工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为××有限公司就经济补偿金计税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为×××有限公司审查员工手册;

☆为××有限公司做劳动合同法知识内训;

☆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员工保密协议;

☆××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贪污贿赂案;

☆××绑架案;

执 业 信 条:

诚信为本,敢于挑战,自律、积极;严谨、仔细,力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所属律所: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 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大厦B座401

电 话:010—62058846

传 真:010—62036205

电 子 邮 件:2009wft@163.com

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三)

优质回答我们身边经常会听闻,自家房屋出现裂缝、漏雨、墙皮脱落甚至地板塌陷的现象,找到开发商理论,却因房屋已过质保期而被拒维修,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网友咨询:

房屋质保期已过,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计基准期,一般为50年,所以几乎是不会超过质保期的。

但是,如果房产超出质保期的,一般情况下,施工方不会再承担维修责任。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需要看具体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找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或者动用维修基金。

唐建林律师解析:

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重庆市索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白了房屋律师咨询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皮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