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谁知道葡萄牙侵占澳门的历史?
- 2、葡萄牙为什么占据澳门
- 3、公证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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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葡萄牙侵占澳门的历史? (一)

答是在明朝的时候
根据史书记载,在南宋以前,即十三世纪前,本地是荒山野地,没有人烟,亦未正名,直至蒙古族入侵中原,南宋濒淤覆亡,闽浙一带官兵纷纷避难南逃,部分人飘泊到此,寻找生活。
公元1271年南宋度宗咸淳七年,蒙古定国号为元之后,元军南下大举攻宋,1276年南宋恭帝德佑二年,元军攻陷宋都临安(杭州),俘宋恭帝; 1279年,元朝终于灭了南宋,在此战乱期间,正是国亡家破,南宋皇亲国戚、文武百官,争先乘船南撤逃亡。其中最大一批是张世杰率领宋军及民兵五十万人,船舶二千多艘,簇拥幼主端宗赵罡,几番周折,来到路环、氹仔一带海面,当晚遇狂风吹袭,御船翻沉,帝罡得病一卧不起,损失惨重,只好上岸栖居。及后元兵追至,宋军依仗澳门妈阁山及路环高地,水兵列阵十字门,同元军作生死大战,击退元军。
自此以后,澳门始稍有人烟,但由于地方细,耕地缺,物产少,立足生活繁衍后代并不容易。直至十六世纪中叶,即明世宗嘉靖年间,本地仍然是荒凉一片。人烟稀薄,只有舟船寄泊。
葡萄牙人在1535年中国明朝嘉靖十四年,取得在澳门停靠码头,进行贸易的便利。 葡萄牙人在1553年明朝嘉靖三十二年又藉词在澳门登陆,1557年明朝嘉靖三十六年,开始在澳门定居。而葡人来华,是在1513年明武宗正德八年,比占居澳门早四十多年。当时,葡萄牙已于1510年占领了印度果阿,1511年又攻占马六甲,海军势力指向中国。第一位到达中国的葡萄牙人是欧维士(Jorge Alvares),他率领的船队于1513年在零丁岛附近下锭。
正德九年至十一年即公元1514至1516年间,葡国船只多艘在安德地(Andrade)率领下,几次来到广东,要求入京,都未获得中国官员批准。1517年即明正德十二年,葡人又要求进京,同时用武装商船在广东沿海测量港弯。
广东令政使兼海道副使吴廷,接纳葡人进京的申请,并呈文上奏朝廷。翌年,葡国使者被御准赴京,道咪卑利士(Tome Pires)作为葡国派到中国的第一位特使在广州登陆,兼程赶赴北京觐见正德皇帝,首先提出通商要求,但没有结果。葡人登陆澳们之前,已先到香港屯门。1516年正德十一年,他们在屯门葵涌一带设立营寨,装造武器,买卖通商。这些活动,深受闭关自守的中国官员反对。这时候适逢正德皇驾崩,1521年嘉靖(世宗)即位,接纳朝议,下令驱逐葡人,并拒绝他们朝贡。
1523年明世宗嘉靖二年,葡萄牙一支海军舰队,入侵新会县西草湾失败。1545年嘉靖二十四年,明朝又禁止葡萄牙船驶入宁波港。这种情势之下,葡人为了打开葡中、葡日的贸易通道,追切需要在中国找一处地方作为基地,只有到广东来,被迫使用浪白澳为泊囗。浪白澳在澳门西南二十八哩处,是中国为防止外国籍商贾侵扰内地,广东市舶司特撰定为外国船只停泊的地方。但该地并非优良海港,孤岛悬海,水土又十分恶劣,居民极少,很难长驻,葡人泊船通商,十分不便,早有心开辟澳门。
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葡国船商藉囗航船触礁下沉,进贡物品被浸湿,申请借地晾晒,同时贿赂广东海道吏汪柏,登陆澳门。
1557年嘉靖三十六年,葡人开始在澳门定居。(亦有一说葡人于1553年到浪白澳,1557年才从浪白澳移居澳门。)从此以后,葡人在澳门南湾沿岸一带,依山建楼房筑炮台,建城墙设岗哨,雄踞海畔,有澳门城之称。内地商贾贩夫边民,闻风而来,在现时的十八间及营地大街一带起屋开店。成行成市,故又叫做”澳门街”。
葡人经过多次教训,这时已知道同中国贸易,不能不守规矩些,所以占居澳门后,已算寻得一个通商门户,比较注意策略。在他们刻意经营之下,澳门成为中西方第一个贸易商埠, 断了欧洲同中国的海上贸易,宗教和文化也随之发展起来。
1568年8月,首位宗教领袖卡内罗(D.Belchi or Carneiro)来澳,为澳门第一任主教。1575年1月23日,澳门教区作为远东第一个主教区正式成立,这样,澳门又逐渐成为西方在中国的文化和宗教中心。到了1621年,全澳已有人囗两万多人,开设有铸炮厂、船厂以及能生产军械火药的手工业作坊。不过,此时的地方行政及司法权力,仍然由中国掌握,直至十九世纪中叶。
嘉靖年间,中国在澳门设提调备候行署,管理葡人的居留及贸易,但对葡人越来越多的趋势,持有戒心。因此,在1574年神宗万历二年,在澳门与内陆连接的地方设关闸,派官兵把守。
1621年熹宗天启元年,又在前山建寨,立 将府,陆海兵近两千,大小船只五十艘,分驻守放澳门外围各岛屿。葡国同中国订立澳门借地条约,是在1582年明神宗万历十年。条约规定澳门葡人每年向香山县缴纳地租五百两白银。
1614年万历四十二年,广东又与澳葡订约,立下禁例,诸如禁止买卖人囗,禁止买卖私货等。1623年,葡国派遣马土加路也(D.Francisco Mascarenhas)为澳门首任总督。
1644年满族入关建立清朝,继续执行明朝在澳门订立的法律和制度。1730年清世宗雍正八年,香山县在澳门望厦村设立县丞衙署,专门受理澳门葡人及华人一切诉讼事宜。
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清朝在澳门关前街设立海关,成为当时中国四大海关之一(其它三大海关是云台山、宁波及漳州)。
1842年宣宗道光二十二年,中英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腐败无能,国势日颓。1844年9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澳门总督亚马留(Joao Ferreira do Amaral)单方面宣布将澳门改为自由港,不准在澳门的中国海关和税馆继续存在,中国官员及家属被迫全部撤离。从此,葡萄牙占领澳门,不仅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租金和关税,反过来向澳门华人征收田赋,正式取得了澳门的行政权,并向东北扩展地界。因而激起华人反抗,同年八月发生亚马留被华人青年斩杀事件,中葡(澳)关系一时紧张。1849年,葡萄牙停止向中国交澳门地租。1851年,葡萄牙占领氹仔。
1864年,葡萄牙再占领路环,设立“海岛镇行政局”。1862年穆宗同治元年,葡派澳督基马拉士(Lsidoro Francisco Guimaraes)到北京同清政议约,被清廷拒见,只有住在法国使馆内,由法国大使代表洽约。初时,清提出收回澳门,恢复在澳门设官衙收租税。但葡要先解决亚马留被杀问题,经过一番争持,最后达成协议,清政府可以继续在澳门设官府衙门,但不得再提收租。法大使代表葡国同清签约,葡未签字。1864年同治三年,葡派遣使节到北京换文,清发现条约的中文本予法文本不符,法文本不是将澳门规定为广东省的一部分,而是已经脱离中国的地区,结果换文拖下来。直至1887年光绪十三年三月,葡利用清政府派拱北税务司金登千(英国人)前往里斯本交涉鸦片走私问题之机,旧事重提,搞了一个“中葡会议草约”。同年十二月,中葡签订“和好通商条约”,被迫确认“葡国永远管理澳门”,但同时规定,“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此后双方多次会商,均无结果。
1883年,葡萄牙再占领望厦、青洲。1887年,当时的葡萄牙政府方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区治理它处无异”。
1890年光绪十六年,澳葡政府又取得一水之隔的青洲。在葡人经营之下,澳门的地位逐渐上升而变为重要,受到其它西方国家垂涎。荷兰商人多次试图侵占,于1604年明神宗万历三十二年、1607年万历三十五年、1622年明熹宗天启二年及1627年天启七年,先后四次派兵攻打澳门,但因受守军及居民顽强抵抗而未得逞。
1896年,葡萄牙企图再占领附近的大小横琴岛,但不成功。1908年,葡萄牙要求展界,并划定澳门的界址。1802年清仁宗嘉庆七年及1808年嘉庆十三年,英亦曾派兵入侵澳门一带,未能成功。直至184Z年英国取得澳门东面七十八公里的海岛香港,并开辟为商埠以俊,澳门在东西方贸易的地位,才逐渐被香港取代。
葡萄牙一向重视澳门,1604年,当澳门军民战胜荷兰侵略时,葡王约翰便以”天主圣名之城,无比忠贞”的称号,颁赐给澳门,后来,又把澳门列为它的海外属地,竟称澳门为“省”。
1928年4月,中国政府通知葡国政府终止“和好通商条约”,未有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香港和中山都陷落在日军手裹,而澳门名义上仍在葡国统治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澳门的地位一直未变。但是过去长期以来,澳门发展缓慢。
葡萄牙人在澳门一直拥有特权或特殊地位,这使普遍居民大小程度的不满;从1849年8月29日沈志亮杀害亚马留总督始,直至1966年12月3日因文化大革命和氹仔学校事件而触发“一二‧三”事件,显示民间对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特权一直深感不满。
明初以来,倭寇在沿海各地的侵扰,达两个世纪。明清之际,沙俄开始强占中国疆土,以致后来在雅克萨挑起了两国间的战争。这在中外关系史上,都是没有先例的。一四九八年,达·迦马发现东方新航路之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首先到中国来,其后有西班牙人和荷兰人,再后有英国人、法国人和美国人。他们以商业、炮舰和传教为手段,对中国进行野蛮的掠夺,使中国在对外问题上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葡萄牙人于一五一一年征服满剌加,于一五一三年就开始有商船到中国来。一五一六年,一五一七年,先后派商船到广东出售胡椒等货物,并非法占据广东东莞县属的屯门岛。此后,又派马斯客伦哈斯率领舰队到福建漳州非法踏勘海岸地形。一五二一年,明因葡萄牙人拒绝退出屯门,以武力驱逐他们出境。一五二三年,一五四七年,一五四九年,葡萄牙人先后侵扰广东新会的西草湾、福建的漳州和诏安,都被明军击退。但自一五三五年起,澳门一直有葡萄牙人居住。一五五三年,他们通过对地方官的行贿,以租借的名义占据澳门的部分土地。一五五七年,他们在澳门私自扩展土地,建筑炮台,设立官署,俨然把澳门看作他们的殖民地。这是四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境内长期非法占据的第一块土地。不过中国在澳门仍设有官署,拥有主权。
关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英法列强接连侵夺中国权益,进一步刺激了葡萄牙这样的西方小国对中国的侵略野心。葡萄牙早在明朝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就占据了澳门,到鸦片战争以后,眼见清政府的国防力量衰弱,便想正式吞并这块中国领土。1880至1883年中俄、中法关系紧张时,葡萄牙当局几次想乘机逼使清政府正式承认澳门归葡所有,但都未能得逞。中法战争后,葡萄牙这一侵略意图愈趋明显。
1885年7月18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九款中曾规定:中英双方就尽速“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1886年,清政府派江海关道员邵友濂和总税务司赫德同香港英国当局会商港粤间贸易征收税金、防止走私的办法。但是,香港英国当局表示,这类办法必须以澳门同样接受为前提,“澳门若不肯照办,则香港亦不肯应允”。这一先决条件,无异于逼使清政府与葡萄牙去进行交涉,这就给后者直接进行讹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原来,英国强占香港后,清政府对于由香港出入大陆的船只和货物,都照中国海关税则,按洋货收取进出口税;而澳门是葡萄牙人租赁中国的地方,故而来往澳门的货物,按照国内贸易的规定计征税款。这样,香港的税率大大高于澳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英国对此极不甘心,总想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这次得知赫德赴香港交涉鸦片贸易协定,就把实现这一图谋寄托于赫德。赫德乘往香港之便,亲赴澳门极力诱劝葡萄牙向清政府提出永远驻扎、管理澳门并割让拱北及马溜洲等岛屿的要求。
1886年6月,赫德和澳门葡萄牙总督罗纱密拟一个约稿,送交清政府参考。清政府授权赫德派中国海关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去里斯本进行谈判,但却明确表示,中国决不割让澳门及拱北,只允许葡萄牙人在租赁并按年缴税租银的条件下治理澳门。1887年3月26日(光绪十三年4月19日),赫德的代表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也称《里斯本议定书》。据此,葡萄牙同意按照香港的办法在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而金登干则代表清政府承认“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时,曾应允其来华缔约。同年12月1日,由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正式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并于当日交换批准。条约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为: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二、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三、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栈房、教堂、医院等权。葡萄牙通过这个商约,肯定了它在澳门的地位,同时在中国取得了与其他西方国家同样的特权地位。这样,清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的问题,竟在条约中出卖了澳门。而实际上,澳门对大陆上的鸦片及其他走私并未因此得以消弭,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反而更加黑暗了。然而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192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已正式宣布:1887年12月1日签订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作废。所以,葡萄牙盘踞澳门早已失去条约的根据。因而,中国在适当的时候收回澳门的全部主权,是顺理成章的事。
1972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员会主席的信中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区的名单之内。中国将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方式和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同年11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该决议。
1974年4月葡萄牙内革命成功,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地化政,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同年澳氹大桥建成通车,全长2.57公里。
1975年最后一批葡萄牙驻军撤离澳门。
1976年葡萄牙法规定澳门是在葡萄牙管辖下的特殊地区。
1979年2月8日中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指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政府管理,归还的时间和细节,将在适当的时候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1985年中葡两国领导人认为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时候已经成熟,同意于次年举行正式外交谈判。
1987年3月中葡双方在北京进行澳门问题的第四轮也最后一轮谈判,26日,双方草签联合声明。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葡联合声明》。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澳门进入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小组、土地小组成立。
1993年3月31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葡萄牙为什么占据澳门 (二)
答1553年--明朝
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入中国,是从葡萄牙占据澳门开始的。关于葡人入居澳门的缘由,历来有种种说法。本文试图通过讨论这些说法,对葡萄牙殖民者以什么方式以及为何能占据澳门作一探讨。
葡萄牙人是怎么占据澳门的呢?国内外有各种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说法。
一是“借地说”。1602年刊印的《广东通志》曰:“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俱废,濠镜为舶簸矣。”(注: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在清人任光印、张汝霖所著的《澳门记略》中也有同样记载。这种说法已被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可,以作为葡人居澳的由来。张维华先生在《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中引用《澳门记略》,并认为:“葡商寄居澳门之始,原於假地暴货,揆诸当时情况,盖为可信。”(注:见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8页。)
但是,如果查对《明史·佛郎机传》、《明实录》以及其它史料,问题就来了。据记载,正德十五年,明朝当权者鉴于佛郎机侵夺邻邦扰乱内地而“绝其朝贡”。正德十六年,佛郎机以接济朝使为词来粤求市,礼部明文指出“佛郎机非朝贡之国,又侵夺邻封,犷悍违法,挟货通市”,“且夷情叵测,屯驻日久,疑有窥伺”,下令“镇巡等官亟逐之,毋令入境”。嘉靖二年,发生新会西草湾抗击佛郎机的战役。嘉靖八年,巡抚林富奏请通市舶,也仍然不许佛郎机入境。嘉靖二十六年,朱纨为巡抚,严禁通番,佛郎机先后侵犯漳州、诏安,遭痛击。朱纨死后,海禁复弛,但明朝当权者并未允许佛郎机“入贡”。有事实为证:嘉靖四十四年,葡萄牙人“伪称满剌加入贡,已改称蒲都丽家”,结果,“守臣以闻,下部议,言必佛郎机假托,乃却之。”据此,自正德末嘉靖初起,明朝当权者对佛郎机一直有所警惕。那么,在嘉靖三十二年,作为非朝贡国的佛郎机想以“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为借口,公开进入澳门,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广东通志》的记载呢?笔者认为,《广东通志》所说的舶夷,当是泛指所有外国船只,全段记载旨在说明澳门成为夷商聚居地的由来。把它简单地套在佛郎机身上,恐怕有失妥当。
从上面所引《广东通志》的记载中可知: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是葡人能够混入澳门的重要原因。关于这一点,在中外史料中均可找到证据。至于“托言”的事,笔者认为,虽然有可能发生,但是,如果说夷商借口舟触风涛便是以入居澳门,则未免把事情简单化了。
我们知道,嘉靖四十三年,也就是在葡人入澳约10年的时候,庞尚鹏在《区画濠镜保安隅疏》中提到:“每年夏秋之间,夷舶乘风而至,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余艘,或又倍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洋,水土甚恶,难于久驻,守澳官权令搭蓬栖息,殆舶出洋即撤去之。近数年来,始入濠镜澳筑室居住,不逾年多至数百区,今殆千区。”这段话表明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夷商入濠镜澳筑室之前,已得到守澳官的许可,在外岛搭蓬栖息。至于没有在岛上久驻,主要原因在于夷舶乘季风往返,船的数量少,停泊的岛屿水土差,故而回帆撤去。随着夷舶的大量增加,那种在外岛上季节性进行贸易的方法,显然已满足不了海上贸易,尤其是殖民主义者对华扩张的需要。葡萄牙人在1521年被逐出屯门后,很可能曾在双屿形成“宏伟而富庶的居留地”,(注:参阅龙思泰著《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当这个居留地被当作“贼巢”夷为废墟后,葡人先后在泉州、漳州、上川岛、屯门、浪白澳等地活动,并有住所。葡萄牙作为殖民主义国家,冒险来到南亚和远东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即开拓殖民地。葡人一旦有机会涉足濠镜,那么“筑室居住”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对此,明朝的当权者是缺乏足够认识的。虽然佛郎机以巨炮利兵横行海上,已暴露出殖民者的面孔,但是,在一些人眼中,佛郎机毕竟有别于“夷狄”和“山海二寇”。这一点,从嘉靖二十八年朱纨被劾的事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朱纨任浙江巡抚,曾采取严厉措施禁止通番,驱逐在浙闽沿海活动的葡萄牙殖民者,但遭到朝廷内外的反对,以至于被革职后饮药自尽。反对朱纨的一个重要理由,正如闽人林希元在《与翁见愚别驾书》中所申述的:“佛郎机之来,皆以其地胡椒,苏木,象牙,苏油,沉、束、檀、乳诸香,与边民交易,其价尤平,其日用饮食之资于吾民者,如米面猪鸡之数,其价皆倍於常,故边民乐与为市,未尝侵累我边疆,杀戮我人民,劫掠我财物。”还不仅如此,据林希元说,佛郎机初来时,“虑群盗剽掠累己”,曾驱逐“横行海上,官府不能治”的强盗林剪,“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林希元也承认,佛郎机收买华人子女有罪,但在他看来,“罪未至於强盗。边民略诱卖与,尤为可恶,其罪不专在彼”。林希元的观点,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它反映了当时地方权贵对葡萄牙殖民主义本质缺乏认识。正由于朝廷内外有这么一股姑息佛郎机的势力,葡萄牙殖民扩张活动才能够得逞。
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疆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早在西汉时期,京师长安城内便有“蛮夷邸”专供外人居住。北魏时的洛阳,则有“四夷馆”。到了唐代,不仅在京城长安,而且在对外贸易口岸,都形成过外人聚居的“蕃坊”。唐朝末年,蕃坊一度衰落,到了宋代又重新复兴,一直沿习到元代。如果考虑到中国封建王朝历来奉行所谓“怀柔”政策,允许外人在领土上聚居,而当时明朝当权者通过开放濠镜澳可以用合法(抽税)或非法(受贿)的手段得到经济上的好处,那么,可以设想,夷商从岛上“搭蓬栖息”到入澳门“筑室居住”,并非是件难事。笔者认为,在海外贸易的税收已成为地方政府官员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夷舶无需“舟触风涛”的借口,只要舍得花钱,并服从抽分,那么,要求进入澳门“互市”,是不会遭到拒绝的。
关于葡人居澳的另一说法,是“混入说”,见《明史·佛郎机传》:“先是,暹罗、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诸国互市,俱在广州,设市舶司领之。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嘉靖十四年,指挥黄庆纳贿,请于上官,移之濠镜,岁输课二万金,佛郎机遂得混入。高栋飞甍,栉比相望,闽、粤商人趋之若鹜。久之,其来益众。诸国人畏而避之,遂专为所据。”(注: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关于《明史·佛郎机传》这一段记载,按戴裔煊先生考证,出自《天启实录》编者的按语。戴氏在《关于葡人入据澳门的年代问题》一文中指出,《天启实录》的按语本身是有种种错误的,明代广东市舶提举司并没有移于电白,在当时,广东封建统治的上层人物都一致反对的情况下,准许佛郎机侨寓濠镜,是不能令人置信的事情,至于纳贿而请于上官的“黄庆”,极可能是万历五年(1577年)以后移镇澳门的王绰。由此,戴氏断定:“认为葡萄牙殖民者从嘉靖十四年开始混入澳门,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不足为据。”(注:见戴裔煊《关于葡人入据澳门的年代问题》,载蔡鸿生主编《澳门史与中西交通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0页。)
戴氏关于葡人入据澳门年代问题的考证,总体上无疑是成立的,但认定葡人不可能从嘉靖十四年开始混入澳门,则未能完全令人折服。诚如戴氏所言,葡人于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即1553年至1557年间开始盘踞澳门,这是从中外史料中可以印证的,而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海盗何亚八被擒获以前,葡人已经混入澳门,这又是无可怀疑的事实。那么,葡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混入澳门的呢?戴文除了否定嘉靖十四年外,没有给予正面解答。笔者认为,如果断定葡人在澳门用砖瓦木石建筑固定的永久性房屋,始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那么,在此之前,应当有相当一段搭茅暂住的时期,并且在搭茅暂住之前,还经历了“附诸番舶杂至为交易”的阶段。这么一个过程,在经济发展缓慢的封建社会,恐怕不是三年五载能完成的。澳门向来是我国对东南亚各国番舶贸易的港口之一,在葡萄牙殖民者到来之前,早已有爪哇、浡泥、暹罗、真腊、三佛齐等国的商人来做买卖。嘉靖八年,林富请开海禁,诸蕃复通市,佛郎机已经牢固地占据了满剌加,并且有正德末年入驻屯门的经验,不可能不试图“附诸番舶”,或假冒别国混入濠镜,而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难做到的。《天启实录》和《明史·佛郎机传》的记载确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似乎还不能排除葡人在嘉靖八年以后不久便开始混入濠镜澳的可能。
另外,与其他关于葡人入居澳门的说法相比,《明史》用“混入”两字描述佛郎机进入濠镜澳的方式,显然更准确,更符合历史实际。林富曾提出:“於洋澳要害去处,及东莞县南头等地面,递年令海道副使及备倭部指挥,督率官军,严加巡察,凡舶之来,出于《祖训》、《会典》之所载者,密伺得真,许其照旧驻扎。其《祖训》、《会典》之所不载者,如佛郎机,即驱逐出境。”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固然不错,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的。因为要有效地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能准确区分佛郎机与其他番商,二是有足够的海上兵力。如果这两个条件,尤其是第二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驱逐佛郎机便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当时的情况是,明朝当权者既昧于外情,又无坚固的海防。在开国之初,明朝尚有一定实力在沿海岛屿设置水寨,踞险伺敌。但是到了明末,“水寨之名虽在,而皆自海岛移置海岸”,“巡舟战舰,朽蠹而弗修,弓械于橹,缺败而亡用”。翻开《明实录》,随处可见海防废弛的记载。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设想能够御敌于国门之外。特别是愈来愈严重的海患,对明朝当权者更是造成威胁。嘉靖三十一年,海道副使丁湛将朱纨招来的捕盗船只遣散,雇募渔船以资哨守,“以致群盗鼓行而入,攻毁县治,若蹈无人境耳。”嘉靖三十二年三月,“海贼汪直,纠漳、广群盗勾集各枭倭大举入寇,连舰百余艘,蔽海而致”,“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在广东方面,则有海盗何亚八、郑宗兴之辈,纠合番贼,劫掠沿海乡村。同年六月,全国各地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从山东、山西到湖广、浙江,“所在凶歉,或经岁恒暘,赤地千里,或大水腾溢,畎圳成川;或草根木皮,掘剥无余,或子女充飧”。随之而来的是“盗贼公行,道路梗塞”,“倭夷狂噬,井邑丘墟,饥馑师旅,交兴沓至”。(注:参阅郑梁生编校《明代倭寇史料》,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在社会大动乱的情况下,葡萄牙殖民者乘虚而入,可以说是易如反掌,毫不费力的事情。拒佛郎机于境外,明朝当权者非不想为也,实不能为也。
再者,葡萄牙的殖民扩张,一方面凭借巨舶大炮,另一方面打着“求市”旗号。掌管海外诸蕃朝贡市易的市舶提举司,关心的是“征私货,平交易”,所谓“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蕃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在“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的大气候下,夷商接踵而至,而内地商人(其中不乏走私奸商、官家权贵)又“趋之若鹜”,佛郎机何愁不能混入并窃据澳门?
葡人入住澳门的第三种说法是“占领说”,出自18世纪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罗(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的一份备忘录。根据殖民主义者的逻辑,“主权乃是以征服的权利为基础的”,谁以武力征服了一个地方,谁就拥有这个地方的主权。为了证明葡萄牙对澳门拥有主权,卡斯特罗说,葡萄牙人肃清了在中国海骚扰的海盗和乱贼,进而袭击并征服了控制香山的酋领,占领了岛屿。这种征服,是用葡萄牙军队并以葡萄牙人的鲜血为代价的。为了贸易的目的,葡萄牙人对澳门进行了最好的改造,建造了城市。这位殖民大臣的论调,并无任何历史文献的证实,实际上是“侵略有理,殖民有功”论的翻版,但却被蒙塔尔托·德·热苏斯(Montalto de Jesus )引用进其著作《历史上的澳门》中,并得以谬种流传。这种说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学者以及所有尊重历史的外国学者的驳斥。(注:参阅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 又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龙思泰《早期澳门史》。)
葡人居澳的第四种说法是“酬劳说”。所谓“酬劳”,是指葡萄牙人赶走盗贼,明朝当权者表示酬谢,给予澳门居住。这种说法,最初见于西方来华传教士的著作。1641年,葡籍耶稣会士鲁德昭(Alevares de Semedo )在其著作《中国及其邻近地方传教志》中称:澳门地小多石,易于防守,当时有许多盗贼盘踞其间,劫掠附近地区。中国官吏想除害,知葡人强悍善战,请其代为驱逐,并答应事成之后将澳门给葡人居住。葡人接受条件,歼灭海盗,于是在澳门筑室而居。另一耶稣会士利类思( Louis Buglio)在 1665年刊行的《不得已辩》中也提到:“然西客居澳,又原有由焉。明季弘治年间,西客游广东广州、浙江宁波,往来交易。至嘉靖年间,广东海盗张西老攘澳门至围困广州,守臣召西客协援解围,赶贼至澳歼之。是时督臣疏闻,有旨命西客居住澳门。”(注:转引自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又见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
对于这种说法,学术界有不同意见。 有完全认同的, 如张天泽在1934年发表的《中葡早期通商史》中指出:“塞梅多(即鲁德昭——笔者按)关于澳门居留地的起源是最可信的:即为了酬谢葡萄牙人的效劳而给予他们在澳门居住的权利。”《中葡早期通商史》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著作,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作者并没有提出确凿的历史文献作为证据。张氏在阐述澳门的兴起时,先是引用莫里森(J.R.Morrison)在《中国商业指南》中的两处提法:“据说,葡萄牙走私贩子曾于1542年‘占据’过这个岛(指:浪白澳)。”“此外,据说在1554年时,贸易已集中在这个岛屿上;至1560年,已有五六百名葡萄牙人居住在那里。”然后进行推测:“如果这是真的话,那么在1554年时由于一些不言而喻的原因,澳门必已被放弃而由浪白溶取代。”至于这不言而喻的原因是什么,作者未加说明。在进一步论证自己观点时,作者又一次大胆推测:“1554年,市舶司自澳门迁至浪白溶的这一迄今尚未得到解释的迁移,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海盗威胁而困扰日增所致。不过澳门放弃之后,海盗一定曾把它用作劫掠的巢穴,直到他们被驱除为止。”查阅中国史料,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朝政府并无因海盗而放弃澳门一事,相反,《明实录》倒是有如下记载:“七月己亥朔,庚子,广东番贼纠倭寇千余剽掠海上,官军击败之,擒贼首方四溪等,余党遁去。”另外,针对海盗的活动情况,可以找到添设和变动备倭把总等职官的记录,而无市舶司因此迁移的报导。说市舶司于1554年自澳门迁至浪白溶,并认定澳门被海盗用作劫掠的巢穴,实属臆断,不足为信。
对“酬劳说”持否定意见者,如戴裔煊,他在《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一文中,通过考证中外史料,令人信服地指出,鲁德昭的著作是1638年写成的,距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建屋居住的时间已经81年,所谓葡萄牙人赶走海盗得以居住澳门,是缺乏根据的。历史上曾有过葡人协助平定枯林叛兵的事情,但那是在1564年发生的,把这作为1557年葡人占据澳门的理由,是完全无稽的。
关于葡人居澳与剿灭海盗问题,周景濂在《中葡外交史》中也作了阐述。周氏针对绥麻陀(即鲁德昭——笔者按)的“酬劳说”,指出:“葡人之居住澳门,早在助中国剿灭海贼之先,不得谓始于剿灭海贼时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门,得广东官宪之承认,则开端于剿灭海贼时。绥麻陀将广东官宪承认葡人居住澳门之事实,与葡人占据澳门之由来,并为一谈,似未免因果倒置矣。”周景濂进一步考证海道副使汪柏为什么会允许葡人违禁潜居澳门。他引用明代郭棐《广东通志》记载的史料:嘉靖三十三年,海贼何亚八、郑宗兴等纠合番舶,在广东沿海剽掠,汪柏等受命往捕海寇,抓获亚八等寇首,俘斩146人, 溺水烧死甚众,余党散走。由此,周景濂推测,汪柏毅然不顾当时广东按察使丁以忠反对,许可葡人居澳,“殆有感于海贼之讨伐,有借助于葡人之必要欤?果尔,则葡人之得居澳门,与上所述之海贼助剿说,仍不无关系也。”他还援引《明史·佛郎机传》,其中提及佛郎机在澳门筑室建城,雄据海畔,有所谓“将吏不肖者反视为外府矣”一句,由此“可知广东地方长官为防制海贼计,宁欢迎佛郎机之筑室建城,得有所保障之意。”周景濂的推测是符合情理的。人们可从林希元的《与翁见愚别驾书》以及曾经参与平定柘林叛兵的俞大猷的《正气堂集》中找到旁证。前者称“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御盗”,后者言“用官兵以制夷商,用夷商以制叛兵,在主将之巧,能使之耳。商夷用强梗法,盖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在当时的一些当权者眼中,最大的祸害莫过于海贼倭寇,至于夷商,涉及的“罪行”只是贩卖人口、私卖番货、蓄养倭奴等。对于明朝当权者来说,既然无法用武力驱逐葡人,也就只好“以美言奖诱之,使不为异”,或“加意调停,从宜酌处,毋逆其向慕中国之心”。由于封建统治者的腐败无能,中华民族为此不得不付出了沉重代价。
综合上面对“四说”的讨论,笔者认为:“占领说”出自殖民主义者的强盗逻辑,大错特错;“酬劳说”源于耶稣会士的报导,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借地说”旨在说明澳门成为夷商聚居地的由来,有可信之处,但不排除后人附会的可能,不宜简单地套在佛郎机身上;“混入说”的某些记载可能不确切,但却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
【责任编辑】郭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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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1 委托人: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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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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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__年__月__日
公证处委托书3 兹委托__身份证号码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宜,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委托代理人:__(签字)
委托人:__(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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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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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5 出证认证司:
因我公司在国外办理海外商标业务的需要,兹委托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我公司进行海外商标业务所需文件的出证、认证事宜,谨此证明为荷。
授权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此致
敬礼!
重庆萨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公证处委托书6 委托人: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原证件号码:
受托人:性别: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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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出售坐落于上海市 路弄 号 室房屋及 车位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权利范围内就出售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履行附录中所列的第 项共计项权利,受托人 转委托权。
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妥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叁、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肆、代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登记相关事宜
伍、代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签署本人家庭自用五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陆、代为办理还贷、代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等相关注销资料,代为办理变更或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柒、代为配合买方办理房产税审核、购房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捌、代为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保费
玖、代为交房
拾、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
拾壹、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等过户手续
拾贰、代为配合买方贷款,签署银行相关文件
拾叁、代为领取房款
拾肆、代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税务机关调取上手相关材料
拾伍、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证处委托书7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身份证地址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身份证地址
委托人__购买的位于_房屋。因回老家探亲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该房屋的相关事宜,现将上述房屋的相关事项委托_办理,故委托人自愿立此委托书:
委托事项:
一、代为签署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及相关附件。
二、代为签署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声明。
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附件备案登记。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差额的相关协议签署,费用缴纳。
五、代理办理上述房屋验收房屋、领取房屋钥匙、缴费、及领取交房资料和所发物品的所有交房相关事宜。
六、代理办理上述房装修手续、房屋装修。
七、代为办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若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代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的一切相关手续,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查档等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代理范围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止。
委托人:
_年_月_日
公证处委托书8 新会区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婴儿姓名: 《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日期:
公证处委托书9 委托人:
姓名:__
身份证号码:_
受托人:
姓名:__
身份证号码:_
我拥有位于_ [房屋所有权证:_]的房产,现委托_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委托人:_
__年__月__日
公证处委托书10 委托书
委托人:**,女,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
委托人:**,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一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高祥飞,男,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菏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609261510。
我与**是夫妻关系,是位于牡丹区*****的所有权人(房权证号:鲁菏市字第******号),现我们欲出售上述房屋,因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现自愿委托高祥飞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向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山东省菏泽市房产档案馆对上述房屋进行查档。
2、代为出售上述房屋,代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领取相关证件和资料。
3、到山东省菏泽市地税局申请减免和缴纳有关税费,领取相关证件资料。
4、到相关部门办理水电、物业、有线电视过户及房屋交接的相关手续。
5、代收全部售房款。
委托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在委托期内,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证处委托书11 苏州市公证处:
兹委托我同志XXX(职务XXX)为我单位和我个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和我个人前来办理与签订的的公证。代理人在办理与签订的的公证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和我个人均予承认。
委托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
_ 年_月_日
公证处委托书12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座落于嘉鱼县 ,结构为 ,房屋总层数 层(该房所在层数为 层)。房屋产权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 号,建筑面积 共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 。
第二条,房屋买卖的价格及交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到房款后即出具凭证,付款时间为二00六年 月 日。
第三条,交房的时间和有关凭证的支付。
甲方应当在二00六年 月 前,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房屋交付时包括单独设立的电表、水表、有线电视,水电/有线电视在二00 六年 月 日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此后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签字之日起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和装修不另外计费。
第四条,关于产权过户约定及费用的承担。
此房由乙方负责过户,由此产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甲方保证买卖房屋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公证处委托书13 甲方(委托人):__
乙方(受托人):__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子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位于市__区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子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产权证号,产权人,随房子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以。
2、乙方为甲方售房策划、寻找客户、洽谈、促成交易、办理房子权属变更事宜。
3、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就上述房产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甲方均确认。
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找到购房客户。办理房子权属变更,按照房子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执行。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房产价格及友情链接
1、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为币(大写)元(¥)此价格为税前款。
2、如乙方低于委托出售价格卖出,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交付甲方;如乙方高出委托出售价格卖出,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友情链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四条购房定金、购房款及友情链接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币(大写)元(¥),该购房定金在办理房子权属变更时抵作购房款。
2、乙方应于房子权属变更当日交付甲方剩余房款币(大写)元(¥);如房子买受人申请购房商业贷款,剩余房款交付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上述两种友情链接甲方均确认。
佣金支付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售房代理佣金币(大写)元(¥),于该房子权属变更之前一次性付清。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市交易转让的条件。
2、签订合同3、时提供包括但不4、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子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
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等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子出售。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子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子权属变更前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子权属变更前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第七条乙方义务
1、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2、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子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5、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手续。
3、甲方签订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子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4、甲方从应收购房款中给乙方预留壹万元(¥10000元)作为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及迁出该房注册户口的保证金,待甲方与购房人办完《房子买卖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三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5、该房子办完过户手续,房子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子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乙方。
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六、七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365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出售房子所在地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特别提示:补充条款对定金再行约定的,须在补充条款处另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
日期:日期:
公证处委托书14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证件号码):
我购买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位于 项目 幢 层 号(合同备案号: )。现因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注销备案等相关事宜,特委托 作为我方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代为我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退房协议》及相关文件并将退房款存入指定账户。
二、代为我到工商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手续等相关事宜。
三、代为我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提前结按的相关事宜。
四、代为我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签订《注销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
五、代为我回答登记机关的询问笔录。
受托人办理上述事宜时缴纳的相关费用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我均予以认可。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期限:从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委托人:
20 年 1 月 13 日
公证处委托书15 申请人名称:__单位性质:__成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经营期限:__,姓名:__性别:__年龄:__职务__系__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_
__年__月__日
【4:出生公证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身份证号码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宜,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代理人:__(签字)
委托人:__(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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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新会房屋买卖的信息,欢迎点击皮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