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一)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当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时,需要注销土地登记。

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土地登记注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后,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需注销土地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灭失的,应及时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时,当事人应在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理:若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规则目 录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土地登记的程序与要求,确保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合法有效与清晰界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对未曾登记的土地或土地权利首次进行的正式登记。此过程需提交必要的文件与证明,以确认土地的边界、面积、所有权及使用权等信息。登记完成后,将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作为法律证据。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设定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首次设定或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租赁合同等,以证明权利设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登记后,相关权利将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适用于土地权利的转移、分割、合并或继承等情况。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买卖协议、继承证明或分割协议等。登记完成后,权利状态将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当土地名称、地址或用途发生变更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官方更名文件、地址变更证明或土地用途变更批准书等。登记后,土地信息将得到更新。

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在土地权利消失、失效或终止时进行的登记撤销。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权利人去世、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被收回等。注销登记后,土地权利状态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过程中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评估报告等。这些资料确保了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土地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土地登记活动,旨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与公平交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执行,确保土地登记工作依法进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 (三)

优质回答《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一、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二、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 (四)

优质回答在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过程中,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的规定,所有相关操作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土地权益的清晰界定与合法保护。以下是对《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的详细解析,旨在提供对土地登记程序的全面理解。 第二十二条阐述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要求,强调了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必要性。

第二十三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进行了规定。对于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需在接到批准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情况,则需在接到批准用地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登记。同时,对于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需按照规划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详细阐述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建设或生产使用集体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以及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依法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流程,要求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及其他需要登记的特定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抵押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进行登记,并进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颁发。土地使用权出租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申请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设定其他特定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需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确保权益的合法性与保护。

总之,《土地登记规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流程,旨在确保土地权益的清晰界定与合法保护。通过遵循这些规定,相关主体能够确保其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扩展资料

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土地登记规则,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皮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