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历史、影响与变迁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颁布与背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6月13日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规范城市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双方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原则
《条例》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则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条例》还强调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要求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具体操作层面,《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于拆迁中涉及的特殊设施,如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等,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特别处理。条例的执行与影响
自《条例》实施以来,它在规范城市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双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不能按时足额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等现象,引发了社会关注和争议。针对这些问题,建设部先后制定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估价行政裁决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条例的废止与后续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条例》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继承《条例》合理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和完善,如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征收决定的程序性和透明度,完善了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方式等。地方实践与创新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以厦门市为例,该市在制定《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时,充分借鉴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同时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了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搬迁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等具体要求,为厦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和依据。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已被废止,但其在规范城市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的历史作用不容忽视。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和各地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