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48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

土地法第48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补偿项目: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及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其他补偿: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社会保障费用:县级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其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补偿原则:

征用土地的,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特殊用地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时,用地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重点内容:征用土地需按原用途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地方参照耕地标准制定,城市郊区菜地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47条补偿标准 (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公告、听证以及补偿登记等相关程序和要求,而非具体的补偿金额或标准。以下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与补偿相关的重点内容:

公告与听证: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补偿标准的确定:

虽然第四十七条未直接规定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的确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土地类型、用途、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并需经过公告、听证等程序。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需查阅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相关文件。

农村土地占地补偿的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四)

农村土地占地补偿的新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

依据被征收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进行计算。补偿倍数一般在六至十倍之间,但具体倍数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每人补助费标准为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土地的最高补助不超过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

刚刚播种的农作物,补偿其工本费的三分之一。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其一季度产值进行补偿。可收获的粮食、油料、蔬菜等青苗,一般不进行补偿。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移植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不能移植的,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其他附着物补偿:

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等设施的补偿,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计入投资概算。拆迁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已在2024年3月26日的《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因此这一限制不再适用。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调整,请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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