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案判决书

案件背景与起因
葛优躺的走红
“葛优躺”源于演员葛优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的纪春生角色,其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迅速成为网络热词,并在2016年广泛传播,成为现象级的表情包。然而,这一形象被多家公司擅自使用于商业宣传,引发了葛优的维权行动。
侵权案件的发生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微博中发布了包含“葛优躺”图片及文字的微博,尽管在接到葛优的通知后删除了涉案剧照,但葛优认为该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此外,类似案件还包括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霍思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侵权行为。
案件审理与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葛优与艺龙网的案件进行了一审,认定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艺龙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法院同时指出,赔礼道歉行为不仅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艺龙网的侵权行为必然导致其经济性利益受损,故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其他类似案件判决
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如葛优与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霍思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法院同样认定被告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并判决其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这些案件进一步巩固了葛优在“葛优躺”表情包侵权案中的胜诉地位。
法律分析与启示
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表明,法院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企业或个人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合规经营的警示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警示意义。企业在使用网络热点或公众人物形象进行营销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全文总结
“葛优躺”侵权案判决书不仅是对葛优个人肖像权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一次有力宣示。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胜诉,不仅彰显了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力度,也为企业在使用网络热点或公众人物形象进行营销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企业应以此为鉴,加强合规经营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葛优躺侵权案落判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